为了加强和规范学院公务接待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1、公务接待工作原则及要求
1.1坚持勤俭节约、热情周到、有礼有节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1.2坚持统一标准、对口接待、分工负责的原则,根据宾客职级、来院目的、要求和内容,力求从简,不搞层层陪同,无故陪同。
1.3坚持“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学院重点公务接待报批制度。各基层单位、部门在接待国内外重要来宾时须提前把有关接待方案(包括接待规格、接待标准)报院长办公室(以下简称院办),经办公室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凡需学院领导参加的接待,须提前三天通知院办,由院办统一协调安排。
1.4凡涉外宾客接待活动,由学院外事办公室统一负责管理。各部门接待外宾,由各部门接待并自负接待所需费用。如需要学院领导接见的,应事先与院办联系,由院办协调安排。
1.5学院公务接待信息由院办负责统一归口汇总。
2、公务接待规格和程序
2.1接待规格
2.1.1省(部)级单位领导或工作人员来院,由院办按照学院领导要求负责接待安排。
2.1.2司、厅(局)级单位领导或工作人员来院,按照来宾要求,安排学院领导接见或会见,由院办具体负责安排。
2.1.3处级单位领导来校,原则上由各部门按来访要求分别对口接待,接待后及时把信息上报院办汇总。如确需学院领导会见的,须事先报院办,由院办进行协调安排,但院领导原则上不陪同,不陪餐。
2.2接待程序
2.2.1领导会见
2.2.2院情介绍(含宣传片)
2.2.3座谈交流
2.2.4参观校园
2.2.5根据需要安排就餐
2.2.6送行
3、其他接送事项
3.1接送。原则上不安排车辆接送,有特殊情况确需接送者,应报请院办同意后,由院办安排。
3.2住宿。根据来宾要求,可代办住宿手续,费用原则上自理。
3.3纪念品。根据来宾级别等可赠送学院宣传册、刊物等宣传资料;对特殊对象可赠送纪念品,由院办提供;来访者馈赠的贵重礼物,由院办负责接收、登记和保管。
3.4宣传。凡是由学院安排的接待,由院办通知有关部门制作欢迎标语、标牌,一般室内、室外各一块,重大接待另行安排。未经学院宣传主管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能擅自制作和悬挂欢迎标语。
3.5拍照。一般省级以上领导来访和由学院安排的特殊接待,其拍照和拍摄工作由院办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作为档案资料保存。
3.6用餐。用餐标准一般不超过30元/人,如确需提高用餐标准的,需请示分管院领导同意,同时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宴请标准不超过50元/人。
3.7会场安排。凡学院统一安排的接待由院办负责协调,其余由各接待部门自行安排。
3.8参观。在不影响教学等工作的前提下,应提前通知各“参观点”作好接待准备,参观点可根据宾客要求安排或安排学院要求安排。来宾参观时原则上应有专人负责迎候。
4、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本规定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