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教职工日常行为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秩序,特依据有关法规,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院教职工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规范管理和违规处理。
3.职责
3.1人力资源部负责本《规定》执行期间的解释、监督及归口管理。
3.2各系、部(处、室)根据《规定》授权履行相应职责。
3.3全院师生对本《规定》的实施行使监督权和建议权。
4.内容
4.1教职工违纪处分的原则
4.1.1预防与惩戒相结合
4.1.2批评教育与严肃处罚相结合
4.1.3公开处理与保密、个人隐私保护相结合
4.1.4尊重事实,注重证据,按章按例处理
4.2教职工违纪处分的种类
4.2.1教职工一般性违纪可给予口头警告或批评教育,不归入处分范围。
4.2.2教职工违纪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解聘(解除劳动合同)等三种。
4.3教职工违纪行为及处分适用的有关规定
4.3.1有下列违纪行为,可给予警告处分:
4.3.1.1一周中迟到(或早退、无故离岗)达3次以上,或一月中累计达10次以上者,或一学期累计达30次以上者;
4.3.1.2一月中旷工达2日以上者,或一学期累计达6日以上者;
4.3.1.3利用招生、评优、入党、就业、保送、留校等索要学生及其家长礼物、礼金或参加其刻意安排的免费旅游及其他娱乐、休闲活动者;
4.3.1.4采购大宗办公物品和签署基建合同、租赁合同及其相关协议时,不认真了解情况,不及时反映问题,导致学院利益受损者;
4.3.1.5由于个人工作疏忽等因素,导致考试试题泄露者;
4.3.1.6剽窃、盗用、抄袭他人作品或学术成果者;
4.3.1.8以营利为目的,在校内组织补课或举办培训班等;
4.3.1.9在学生中贬低、诋毁其他教职工的主张、做法,或是歪曲其他教职工在学生中的形象者;
4.3.1.10携带学生或组织学生酗酒者;
4.3.1.11遇事推诿、拖延,态度生硬,工作不力,在师生中引起强烈不满者;
4.3.1.12经院长办公会认定的其他违纪行为。
4.3.2有下列违纪行为,视情节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3.2.1因工作纪律涣散等原因,已受“警告”处分,经教育未改者。
4.3.2.2在采购办公物品和签署基建合同、租赁合同及其相关协议时,收受、索要对方财物或收取“回扣”等;
4.3.2.3在招聘人才、人事调动、办理落户手续、干部选拔、教师培养及出国人员选派等工作中,收受、索要他人财物,导致工作显失公平或造成恶劣影响者;
4.3.2.4与在校学生发生恋爱关系;
4.3.2.5故意泄露考试试题、竞赛题目或类似的影响考试、比赛等公平者;
4.3.2.6剽窃、盗用、抄袭他人作品或学术成果,造成恶劣影响者;
4.3.2.7在学生面前发牢骚、散布不良言论,向学生传播反动思想、消极人生观、庸俗处世哲学和低级趣味的东西;
4.3.2.8以营利为目的,在校内组织补课或举办培训班,经谈话、劝说无效者;
4.3.2.9在学生中贬低、诋毁学院形象,或挑动学生与院方对抗者;
4.3.2.10携带学生或组织学生酗酒,影响极为恶劣者;
4.3.2.11经院务会认定的其他违纪行为。
4.3.3有下列违纪行为,视情节可给予解聘处分:
4.3.3.1因工作纪律涣散等原因,已受 “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未改者。
4.3.3.2在采购办公物品和签署基建合同、租赁合同及其相关协议时,收受、索要对方财物或提取“回扣”等,致使学院利益受损或产生恶劣影响者;
4.3.3.3与在校学生发生恋爱关系,经劝告、教育无效者,或与学生发生同居等非正常关系者;
4.3.3.4故意泄露考试试题、竞赛题目或类似的影响考试、比赛等公平者,情节较为严重或影响恶劣者;
4.3.3.5在学生中传播反动思想,或组织学生非法游行、集会者;
4.3.3.6个人在校工作期间因违纪触犯刑律,并受刑罚者;
4.3.3.7上述未规定,但情节极为严重,影响极为恶劣,并经院务会认定的违纪行为。
4.4教职工违纪处分权限及其有关规定
4.4.1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并行使本《规定》所赋予的相应职权。
4.4.2人力资源部负责受理教职工违纪投诉、举报,或根据学院安排及工作要求,依据本《规定》对教职工违纪事由进行核查,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必要时可报经院务会审核、批准。
4.4.3教职工违纪处分一般不归入其人事档案,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屡教不改者,其违纪材料及处分决定应归入其人事档案。
4.5受处分期间的工资适用及有关规定
4.5.1凡受“警告”处分的教职员工,扣发其处罚当月的考核工资。管理干部受“警告”处分者,除扣发其处罚当月的考核工资外,还应视情节给予诫勉性谈话、停职、降职处理,直至解除职务。
4.5.2凡受“严重警告”处分的教职员工,扣发处罚当月的考核工资,并从处罚当月进入“流动岗”,工资待遇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4.5.3凡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管理干部,扣发处罚当月的考核工资,并从处罚当月解除聘任的职务,工资待遇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4.5.4凡受“解聘”处分的教职员工,扣发处罚当月的考核工资,并按学院相关规定办理离岗、离校等手续。
4.5.5在教职员工违纪处理中,若涉及经济赔偿问题,参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4.5.6凡受违纪处分的教职员工,取消其处罚当年度的进修、评优、晋职、晋级等资格。
4.6复议及申诉的有关规定
4.6.1受处分的教职工,自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院长办公室提交复议申请。院长办公室受理教职工违纪处理复议申请后,应根据复议事项及要求,报请院长办公会或院务会复议。
4.6.2院长办公会或院务会受理教职工复议申请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形成处理意见,并将“处分复核决定通知书”或“复议申请驳回通知书”送达其本人。
4.6.3受处分的教职工,自接到“复议申请驳回通知书”或“处分复核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工会提交复议申请。工会受理教职工违纪处理的申诉后,应根据申诉事由及要求,提请院务会处理。若申诉事项涉及教职工整体利益或对学院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者,应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直接报请学院董事会商议、处理。
4.6.4学院工会受理教职工申诉,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学院的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送达其本人。若其申诉事项涉及教职工整体利益或对学院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者,应积极协助其本人或直接报请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商议、处理。
4.6.5受处分的教职工,在申请复议或申诉期间,其处分继续生效。
4.7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试行为一年,试行期间的解释权在人力资源部。
5.相关文件
《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
《教学事故认定及其处理办法》
6.相关记录
教职工违纪行为举报、投诉处理情况登记表
教职工违纪处分审批表
教职工违纪处分复议申请表
教职工违纪处分申诉登记表
教职工违纪处分情况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