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1-16 点击量:515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创造良好的教学和学习氛围,根据《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学籍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请假申请
(一)学生因病、因事需要请假,应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学生请假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送辅导员按批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学生因紧急情况(如本人突发重病)可以先用电话向辅导员请假,但必须在之后三日内到辅导员处补办请假审批手续;事先未电话请假的,辅导员不予审批。不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的,以旷课处理。
(二)学生因病请假,应提交医院或学校医务室的证明及交费收据。
(三)学生因家庭发生特殊事件请假,应由家长或亲友向辅导员通报相关情况或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四)学生因学校组织集体活动请假,应提交学校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五)法学院使用的“请假审批表”加盖“法学院”印章,由辅导员保管,请假学生到辅导员处当面填写。无印章的“请假审批表”无效。
二、审批权限
(一)请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
(二)请假三天以上两周以内由院领导批准。
(三)请假两周以上由院领导提出意见送学校教学事务部审批。
三、请假、销假
(一)学生请假应当主动提前办理审批手续,“请假审批表”交班干部送任课教师作考勤记录。
(二)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在缺课后一周内持“请假审批表”向任课教师补假。学生补假后,任课教师将缺课改为病假或事假。学生缺课后超过一周“补假”的一律无效,任课教师按旷课记录。
(三)学生请假三天以上的应在假满后第二日向辅导员销假。
(四)辅导员对学生请假情况作详细记录,作为评定有关综合素质课程成绩的参考材料。
四、考勤管理
(一)上课考勤以任课教师为主,实行全班点名、抽查点名、提问点名相结合。点名未到且没有请假的学生记录为“¥”(缺课),补假后改为“b”(病假)或“s”(事假);课后一周内未补假的改为“×”(旷课)。每次旷课扣减平时成绩10分。任课教师发现学生伪造请假单的,每次扣减平时成绩30分。教师开始讲课5分钟后进教室的学生,记为迟到,每次扣减平时成绩2分。
(二)辅导员随机抽查学生上课出勤情况,对缺课的学生做好记录,并及时了解有关学生的缺课原因,进行必要的教育工作。辅导员每月向院教务办公室报送一次“学生缺课记录表”,教务办公室将学生旷课情况通报任课教师做旷课记录。
(三)院教务办公室负责汇总任课教师和辅导员提供的学生上课考勤情况,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对一门课程旷课三次及以上的学生决定其该门课程的总评成绩为零分,取消参加期末考试的资格。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必须另行交费重修。
(四)各班班长、学习委员应积极配合教师的考勤管理工作。
五、违规处理办法
(一)禁止替代听课。任课教师、辅导员在检查出勤中发现替代听课的,对缺课学生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对法学院学生代替本院学生听课的,给予警告处分;对其他学院学生代替本院学生听课的,将有关情况通告有关学院。
(二)禁止伪造“学生请假审批表”。对使用伪造请假审批表的学生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如果涉及多门课程的,取消其相关课程的考试资格。
六、其它事项
(一)本办法适用于法学专业教学计划安排的所有课程(包括任课教师安排的实训、实习教学环节)。
(二)学生在专业实习、毕业实习中的请假问题,按学生实习规则办理。
(三)召开班会、年级大会由辅导员负责点名,对无故缺会的学生扣减有关综合素质课程的成绩(5分/次)。
云师大商学院法学院
二0一八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