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1-15 点击量:509
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法学院教学管理制度摘编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学校的一系列教学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稳步提高法学专业的教学质量,现将学校教学管理制度中与学生的学习权益紧密相关的内容及法学院的实施办法摘编印发。希望全院学生认真学习制度,自觉遵守制度,努力成为高素质应用型的法律人才。
一、按时注册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缴费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二、课堂教学考勤
(一)请假。学生因故请假必须按规定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学生请假应填写统一印制的“请假单”并附有关证明材料,送辅导员审批或提出意见。如遇紧急情况,应先向辅导员电话请假,然后补办书面请假手续。任课教师点名后才补办请假手续的,辅导员有权不予审批。任课教师无权准假,只按有效请假单记录出勤情况。
(二)出勤考核。任课教师每次上课都要对学生出勤情况进行考核。任课教师可以采取全班点名、抽查点名、提问点名、检查作业等多种方式考核学生出勤情况。辅导员和教学管理人员有权检查学生上课出勤情况,并将缺课学生名单告知任课教师作记录。
(三)纪律处分。学生在一学期内(含所有课程)无故旷课10-49学时者,分别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退学处理。学生在一学期内(含所有课程)无故旷课50学时及以上者,或者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退学处理。
三、取消考试资格
任课教师将旷课三次及以上的学生报学院教务办公室决定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处理。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学生不能参加期末考试及正常补考,只能申请重修。
四、认定平时成绩
(一)考查。任课教师对学生平时学习情况的考查应当贯穿于教学的全过程,具体包括对学生上课出勤、完成作业、平时测验、课堂讨论或回答问题、听课笔记、阅读教材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查。
(二)认定。任课教师根据各个学生的具体表现客观地认定平时成绩。每个教学班学生的平时成绩必须拉开差距,其中90分及以上者不得超过40%。
五、期末考试命题
(一)考试原则。鼓励优秀学生,照顾大多数学生,鞭策学习较差的学生;校内考试与社会考试接轨,实行教考分离,锻炼学生应对“四种考试”的能力。
(二)命题依据。命题依据是指定(推荐)必读教材和教学大纲、授课大纲。
(三)命题方法。学院组织校内外教师按照统一的命题要求命制各门课程的试题及评分标准,经审查后建立课程试卷库。采取随机抽取试卷的方法确定期末考试、补考使用的试题。
六、考试纪律
(一)处分。学生应按照学院安排的考试时间、考场、座次参加考试或补考,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在考试期间,学生有夹带字条、利用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储存接收答案、替他人代考等作弊行为的,按照学校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二)归档。学生受纪律处分的决定文件装入本人档案,不能撤销,可能影响学生的就业政审。
七、评定学期总评成绩
(一)评分原则。学生的课程学期总评成绩按既定程序由多位教师评定,确保学生学习成绩的公平性和可信度。
(二)试卷评阅。期末考试及补考试卷一律实行流水评卷,每门课程的试卷至少由三名非任课教师组成评卷组集中评阅。
(三)总评成绩合成。学期总评成绩=平时成绩×30%+期末考试成绩×70%。学院指定专人按设定程序合成总评成绩,上报学校教学事务部,并向学生公布。
(四)课程补考。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在下学期初安排补考,学生补考及格的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应当重修。
八、学籍预警及重修安排
(一)学籍预警。学院每学期初对学生的不及格课程进行一次统计,凡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20分的,予以书面学籍预警通知,并将情况通报给学生家长;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30学分的,予以第二次学籍预警并通告家长;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50学分及以上的,由学生本人提出退学或延长修业年限的申请。
(二)学籍警示。学院对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10-19学分的学生,发给学籍警示告知书。
(三)重修课程。学生应当重修的课程包括:1、经过补考不及格的课程;2、因旷课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3、期末考试缺考或补考缺考的课程。重修课程按学分另行收费。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课程模块必修课、学生所选的专业方向的必选课需要重修的必须重修,其他选修课需要重修的可以另行选修其他课程。
(四)重修安排。学生于每学期开学后五周内到学院教务办公室办理课程重修申请手续。学院教务办将重修课程学生安排跟随低年级开课班学习,任课教师实行常规教学管理。学生上学年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应在下学年重修。学生在第一至五学期所修课程中需要重修的课程没有重修记录的,不得申请第八学期安排的课程重修,学生将因此不能如期毕业。重修课程经考试、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应当再次重修。
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
(一)毕业。学生修完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经考核合格的,发给毕业证;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发给学位证。
(二)结业。学生修业年限(四年)已满,按有关规定尚未修满规定的学分,发给结业证。结业学生可以在离校后二年内申请回校考试,经考试合格后发给毕业证、学位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