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0-11-17 点击量:2431
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为学生创造一个安全、文明、优雅、健康的生活、学习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学生。
本规定所称的学生,是指正式录取具有商学院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学院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载体。为加强对学生公寓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后勤管理处下设学生公寓管理中心,作为对商学院学生进行住宿管理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和公寓内学生的思想教育、精神文明建设以及综合管理等。
第四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坚持“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宗旨,为学生身心的健康、道德行为的养成、人文素质的提高和良好人际关系的形成等方面提供教育、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 学生住宿管理事关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关系到学院和社会的稳定。学院要求住宿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体现大学生良好的道德行为规范和精神风貌。学生可以适当的方式参与学生公寓的民主管理,对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的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 学生公寓住宿管理
第一节 学生公寓入住管理
第六条 学生住宿安排采取以教学院(系)、专业、年级、性别住宿相对集中的原则进行。新生入学凭注册证件办理住宿手续,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根据宿舍房源情况,统一安排到指定的公寓、宿舍、床位住宿。住宿学生须办理住宿登记卡。
第七条 为维护正常的公寓秩序,未经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批准,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入住学生公寓,不得擅自调换宿舍和床位,不得出租、出售床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安排其他学生入住或试图强迫室友从宿舍搬出,违者,视其行为和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宿舍或床位者,当事人须向学生公寓管理中心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后方可作出调整。(具体规定以《住宿学生住宿调换或调整管理办法》为准)
第八条 校外住宿或休学学生需回校住宿的,须提前一个月向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申请,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根据宿舍房源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入住。同意入住的,须服从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的安排并办理返校住宿手续,方可入住。
第九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的收取标准严格按照省市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住宿费按学年收取,每学年开学注册时交纳。对假期滞校学生不再收取住宿费。
住宿学生必须按期交纳住宿费,逾期未交且未向学院说明合理理由的,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有权限其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住宿费,并视其行为和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后,再安排住宿。
收费标准不同的宿舍之间的住宿调整,住宿费按实际住宿月份折算,多退少补。学生可凭原始交费发票和《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学生公寓住宿调整申请表》到学院财务室办理。
校外住宿学生申请回校住宿的,其住宿费从入住的当月开始收取。
第十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有权根据学院住宿定额情况、公寓基建和维修工作的需要、学院对宿舍的征用以及学生住宿区域的改变,对住宿学生的住宿进行调整。涉及的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阻挠调整工作。若不服从调整安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住宿学生如违反学生公寓管理相关规定,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有权视其行为和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并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假期留校学生,首先需到学生事务部办理相关留校手续,按照学生事务部留校审批表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留校住宿手续,未经过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同意留校住宿的学生,不予安排住宿。假期留宿学生管理办法按照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节 学生公寓安全纪律管理
第十三条 公寓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有权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公寓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十四条 为维护公寓治安秩序,凡进入学生公寓者,须服从公寓管理员的安全检查和管理,积极配合公寓管理员查验有效证件,违者,视其行为和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如系外来人员,送学院保卫处处理。
第十五条 公寓住宿学生在公寓内应自觉遵守和维护公共安全秩序,违者,视其行为和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追究其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一)严禁在公寓内打麻将,赌博,酗酒、猜拳、打架斗殴、无理取闹、大声喧哗;
(二)严禁在公寓内滑冰、溜滑板;
(三)严禁在公寓内携带、隐藏、使用违禁品、危险品;
(四)严禁在公寓内非法吸食、贩卖、隐匿或持有毒品;
(五)严禁在公寓内非法制造、贩卖、携带、藏匿管制刀具;
(六)严禁在公寓内收听、收看、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反动、封建迷信、淫秽物品,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
(七)严禁中午12:30—14:00分,晚23:00后在学生公寓内或附近吹、拉、弹、唱,打牌,下棋,喧哗打闹,放高收录机、电视机及其它音像器具音量。其它时间的正常娱乐活动以不影响其他同学的正常学习和生活为原则。
(八)严禁晚归、夜不归宿。如情况特殊须事先向辅导员请假,获准后方可。晚归的学生必须出示有效证件,经登记后方可入内;擅自夜不归宿者,责任自负。
第十六条 公寓住宿学生应自觉树立防盗意识,注意保护宿舍内财产和物品安全,妥善保管好钥匙、存折和电脑等,养成离宿舍或睡觉时锁门、关窗的好习惯。学生公寓为人员密集、进出频繁的公共场所,不宜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否则责任自负;学院不承担财产保险责任,建议住宿学生自行参加个人财产保险。凡搬出公寓的大件物品须到公寓值班室登记。凡携带物品离开公寓者,公寓管理员有权检查。
第十七条 公寓住宿学生应自觉树立消防意识,消除安全隐患。房间无人时须拔掉电器插头、切断所有插座的电源。发现火警、火灾等灾害事故时,应以保护人身安全和减少财产损失为原则,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和参与扑救等有效措施。
公寓内严禁以下行为,违者,视其行为和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追究其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一)严禁损毁或擅自移动消防器材;
(二)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电话线、闭路电视线和网络端口;
(三)严禁使用违禁电器,一经发现予以没收,不再返还;
(四)严禁明火、生火做饭煮食,严禁在宿舍内点蜡烛、躺在床上吸烟、在公寓内乱扔烟头。如计划内停电或事故停电,在23:30以前可以点蜡烛照明,但只限于书桌上;
(五)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在公寓内燃放烟花爆竹。
(六)严禁在公寓门口或公寓内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或其它有碍通行的物品。
第十八条 学生公寓实行“大学生一日生活规律性作息制度”,住宿学生应遵守公寓作息时间,养成规律的生活习惯。
早晨 06:30分开灯,起床
中午 12:30 ——14:00分午休
晚上 周一至周四、周日23:30分,周五、周六24:00分熄灯
第十九条 严禁在规定的会客时间外进入异性宿舍,有事确须进入者,必须出示有效证件,经公寓管理员同意并登记后方能入内,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离去。在规定的会客时间外,如系找人,由公寓管理员通知被找的同学;未经公寓管理员同意而强行入内者,本校学生给予警告处分,外来人员送学院保卫处处理。
会客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11:30—12:30分,17:30—18:30分
星期六至星期日11:00—12:30分,17:00—18:30分
第二十条 公寓住宿学生不得在宿舍内留宿外来人员,违者,视其行为和情节,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人员造成其他同学或集体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留宿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严禁留宿异性,违者,视其行为和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未经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批准,任何学生、单位、团体、个人不得在公寓内从事经营性活动、收费性服务活动及散发商业广告。发现形迹可疑者进入学生公寓,任何宿舍都有义务观察、盘问,并及时报告公寓值班室和保卫处。
第二十二条 公寓住宿学生应尊重公寓管理员的劳动,服从管理,听从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影响学生公寓的管理工作。对不服从公寓管理员的管理,无理取闹,态度恶劣者,视其行为和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节 学生公寓卫生文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公寓内应倡导文明,各宿舍应做到:文明礼貌、团结友爱、互相关心和帮助;对照宿舍规范,互相督促,人人积极参加争创文明宿舍的活动;宿舍长负责管理本宿舍事务,营造宿舍文明氛围。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公寓内必须保持整洁,宿舍长负责排出每天值日表,值日生负责宿舍的卫生打扫,每周宿舍长安排一次大扫除;保持宿舍内及楼道地面清洁、无垃圾、痰迹,保持宿舍内墙壁无鞋印、球印和蛛网等;床上用品、书籍和其它生活用品须摆放整齐规范。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公寓内的卫生工具,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统一配备:笤帚、拖把各一件,一个学年更换一次;撮箕一个,毕业时交回。卫生工具在开学后10天以内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领取,过时不予办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公寓实行袋装垃圾。学生必须将垃圾装入袋子,自己投放进垃圾箱。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公寓施行卫生检查制度。每学期开学第二周开始,第十八周结束。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每周不定期对每间宿舍卫生检查评分,学期未汇总评分结果,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优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 住宿学生应维护公共环境卫生,违者,除责令恢复原貌外,视其行为和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追究其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一)严禁向窗外、楼道泼水和丢杂物;
(二)严禁在公寓内焚烧、摔砸物品;
(三)严禁在公寓内乱丢、乱吐、乱倒污水、乱扔垃圾等杂物;
(四)严禁在公寓内乱涂、乱画,乱写、乱刻、违章张贴;
(五)严禁在公寓内踢球、拍球或往墙上扔球;
(六)严禁在公寓内饲养宠物或装修宿舍。
第四节 学生公寓用水用电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公寓提倡节约用水、用电,杜绝常流水、常明灯现象。如发现水电设施损坏,请及时到值班室登记报修。学生不得擅自修理或拆卸水电设施。
第三十条 根据有关规定,每生每月有5度电,3吨水的免费使用指标。为使学生养成节约用水用电的好习惯,免费指标按月拨给,当月有效,超出部分按学院有关文件规定标准自付。水电用量以宿舍为单位结算,用水用电超出定额部分按表记由宿舍成员分摊。
第五节 学生公寓公共物品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寓住宿学生必须爱护公共财物。公寓配置的家具及公共设施(见公寓配置清单)必须合理使用,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搬动、丢失、污染、损坏、转(租)借、拆卸或转移。对宿舍内外公物要细心使用,床、桌一一对号,责任到人,其它设施以宿舍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 凡无故损坏公共财物者,照价赔偿或自付修理材料费。室内设施如有自然损坏应及时向公寓值班室报修。属责任原因造成的损坏,除照价赔偿损失和按有关规定处罚外,视其行为和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节 学生公寓退宿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公寓退宿分三种情况,即因学籍变化的自然退宿、学生自愿退宿和勒令退宿。
(一)因学籍变化的自然退宿
1、因毕业、结业等原因而退宿者,须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缴清相关费用,保持宿舍内外清洁,由公寓管理员查验并签字后办理退宿手续。
2、因自愿退学、转学、出国等原因而退宿者,须在学院批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住宿不满一学期(含满一学期)按一学期收取住宿费,超过一学期不满一学年按一学年收取住宿费。
3、因体检复查未通过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因病等其它特殊原因休学者,须在接到学院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其床位不再保留。住宿不满一学期(含满一学期)按一学期收取住宿费,超过一学期不满一学年按一学年收取住宿费。复学时,请提前一个月与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申请安排住宿。凡未办理退宿手续者,住宿费不延用、不退还。
(二)学生自愿退宿
学生自愿退宿到校外住宿,须符合学院规定的条件,并经学院批准方可。经学院同意到校外住宿的学生须在接到学院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其床位不再保留。住宿不满一学期(含满一学期)按一学期收取住宿费,超过一学期不满一学年按一学年收取住宿费。
学生自愿退宿的办理事项见本规定第三章。
(三)勒令退宿
符合勒令退宿的条件: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受退学处理的学生。
符合勒令退宿条件的学生,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无申诉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宿离校手续;学院不受理申诉或学院受理申诉并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在《不受理申诉决定书》或《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宿离校手续,其住宿费一律不予退还。
第三十四条 办理退宿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退宿手续。退宿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退宿。在退宿期间要注意爱护公寓内公共财物,主动配合公寓管理员清点公共设施和财产。
第三十五条 办理退宿的学生,超过规定期限或其它情况逾期不办理退宿手续所滞留的东西,视为无主物品,因维修、清扫等原因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本人负责。
第三十六条 办理退宿的学生,退宿后不准再回到公寓借宿。
第三章 学生校外住宿管理
第一节 校外住宿申请审批
第三十七条 学院规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在学院安排的学生公寓内住宿,原则上不批准学生在校外住宿。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校外住宿的学生,须经学院批准方可。凡未经学院批准私自到校外居住者,视其行为和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生申请校外住宿的条件:
(一)家庭(或监护人)住址离学院较近(方圆五公里以内)且交通便利者。
(二)因病需单独治疗或特殊护理者。
(三)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或不适宜在学院住宿者。
第三十九条 年龄未满18周岁的学生不得申请校外住宿。
第四十条 学生申请校外住宿的审批程序:
(一)由学生本人递交签有家长(或监护人)意见的书面申请一份,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查验)及复印件壹式两份。
1、家庭(或监护人)住址在学院方圆五公里以内的,须提供户口本、住房证或其它能证明家庭住址的材料。
2、患病学生须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书和医生意见。
3、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二)辅导员初审通过后,填写《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申请审批表》,报教学院(系)总支书记或总辅导员审核,审核同意后,报学生事务部审批。
(三)申请校外住宿的办理时间原则上集中在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下旬办理。
第二节 校外住宿学生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因个人特殊原因要求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严格遵循学生校外住宿管理的有关规定。
(1)校外住宿学生的纪律和责任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同时加强个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措施和防范意识。
2、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保证按时上下课、按时参加学院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3、因在校外住宿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负。
4、校外住宿学生应保持与辅导员和所在教学院(系)的联系。若校外住宿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改变时,必须及时告知本人家长、辅导员、所在教学院(系)。
5、在校外住宿期满后,须及时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回校内住宿手续,并按期回校内住宿。
6、在校外住宿到期后仍需继续在校外住宿者,需要重新办理校外住宿申请手续。
第四十二条 学生办理校外住宿手续后仍在校内学生宿舍住宿者,一经查出,即取消其校外住宿资格,同时收取住宿费。已在学生公寓办理了入住手续,又私自到校外住宿者,视其行为和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限期搬回公寓。因私自在校外住宿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负。
第四十三条 辅导员要建立校外住宿学生管理档案,加强对校外住宿学生的法制教育、安全教育、纪律教育,严格考勤,注意掌握校外住宿学生的思想动态与行为表现,发现问题及时向家长和学院反馈。
1、辅导员在同意学生校外住宿申请前,须到学生所租住地实地察看一次(学生申请校外住宿为昆明市区内),与学生家长联系一次。
2、学生校外住宿要建立报告制度。校外住宿学生每个月要主动向辅导员汇报二次校外住宿的情况(每月l一5日,每月15—20日);辅导员每月须向教学院(系)总辅导员汇报本班校外住宿学生情况,特殊情况及时汇报。辅导员必须对外住学生的汇报情况进行记录。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学院成立由学生组成的学生公寓自治委员会,协助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做好学生公寓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每周定期将学生当周在公寓内的行为表现以《公寓工作通报表》的形式在公寓网上公示,作为评优和评奖的依据,并纳入学生学年个体素质发展水平综合测评和学生课外素质学分的评定工作。违反以上规定或有其他违纪行为,将依据《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负责解释,由后勤管理处和学生事务部执行。
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后勤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