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12-29 点击量:876
第一条 为加强能源管理工作,提高师生员工的节能意识及自觉性,合理使用能源,减少浪费,更好地保障教学、科研和生活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云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我校直供、转供能源的单位(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是指水(包括自来水、中水)、电、气等。
第四条 能源管理坚持遵循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厉行节约、效能统一的原则,加强节能宣传教育,积极推广节水、节能新技术、新工艺。
第五条 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能源管理和节能工。工作组成员:主管学校后勤的副校长,后勤管理处处长,物业管理中心主任及全体水电管理人员、保洁、绿化人员,中水站管理人员。
第六条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能源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学校能源管理和节能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能源经费的申请、能源指标的核定、能源保障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等。
第七条 后勤管理处物业管理中心是能源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能源供给设备的日常维护,保证安全供应;负责能源用户的用能管理,行使计量收费和能源稽查职能;建立和完善能源管理文件、建筑节能技术文件、设备运行台帐和建筑能耗记录;建立能耗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并定期公示;负责实施相关节能改造工作。
第八条 物业管理中心是用能设施维修与维护单位之一。负责规定建筑物内水电的管路、线路和相应设施、设备的维护与维修;负责校园室外照明、绿化用水等能源设施、设备的维修与维护。
第九条 各学院、部门、直属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能源管理和节能工作。
第三章 节能工作
第十条 党办、校办、能源管理小组、学生事务部等部门要积极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师生的节能意识。
第十一条 节能工作由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后勤管理处组织实施,建立节能监督、考核机制,逐步把节能指标列入各学院、部门直属单位实绩考核评价体系之中。
第十二条 规范节能产品采购制度,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要求,优先选购经国家认证的节能、节水以及对环境负面影响较小的产品,大力推广和优先采用节能、节水和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三条 积极推广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逐步以节能环保设备更新高能耗设备。
第十四条 建设和利用好能源监控管理平台,构建可靠、高效、共享的校园能耗数据库。建立能源统计、公示、审计等制度,按建筑类别、用能性质、用能单位实施动态监测和能耗统计。
第十五条 定期分析能耗监测数据,把握校园用能规律,提供高能耗建筑和设备的评估报告,为节能改造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四章 水电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用水实行计划管理。严格执行水资源管理部门下达的用水计划,进行实时监控,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用电实行定额管理。依据各单位往年用电情况和其他相关因素核定年度用电额度。
第十八条 实行水电开户、扩容及改造审批制度。
(一)新建建筑的水电开户,由工程指挥部在施工图纸设计审核完毕后,将建筑用水、用电负荷和计量用具设计安装方案报后勤管理处备案。
(二)基建施工单位的生产、生活临时用水、用电,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统一安装计量表。按月收费或从工程款中扣缴。计量用具、用材及安装施工费由基建施工单位承担。
(三)单位和个人增加大型用水、用电设备(5kW以上),改造或新接用水管线、电源线,由用户报后勤管理处后经能源管理小组审批。工程费用根据项目性质和财务体制分别负担。
(四)在校园内从事经营的新增用户,必须到后勤管理处申批,签订协议并交纳抵押金后方可使用水电。
第十九条 为保证用水、用电安全,禁止单位和个人私自改接、更换水表、电表,擅自拆除计量设施铅封。凡人为原因造成供水、供电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应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 不准使用已明令淘汰的用水、用电器具,严格控制使用高耗能的用电设备。
第二十一条 校内外因施工、维修等情况需停水停电时,由后勤管理处提前通知用户。因突发故障停水停电,由后勤管理处以适当方式公布故障信息
第二十二条 学校饮用水二次供水须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物业管理中心外请专业清洗消毒公司每年对二次供水系统进行两次清洗消毒并将水样送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定期的健康查体并取得健康证,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 各类用户必须按期如数交纳水电费。在校内无财务、工资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物业管理中心负责收缴水电费。拒不缴纳水电费的,停止水电供应。
第二十四条 校内经营单位、独立核算单位、基建(修缮)项目、教职工住宅及师生生活区内有线电视、通讯、网络等公共服务设备能耗,按其使用性质及相应规定价格实行全额收费。
第五章 能源稽查
第二十五条 由能物业管理中心成立负责开展日常能源稽查工作。能源稽查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能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严格程序,秉公办事,做好能源稽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稽查人员负责对能源使用中的各类违章违规行为进行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对“跑、冒、滴、漏”等能源浪费现象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十七条 能源稽查发现的违章用能行为由物业管理中心报能源管理小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提出查处意见,重大情况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八条 根据能源稽查情况,物业管理中心可向有关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有关单位应按通知规定整改。对不按规定整改的,物业管理中心报请能源管理小组处批准,停止其能源供应。
第六章 违章与处理
第二十九条 以下违规用能行为,将按相关规定处罚。
(一)不经过计量装置使用能源。
(二)用户私自对计量表进行拆除、移位、启封改动,以及采用其它方式致使计量仪表损坏或计量不准确。
(三)私自搭接公用管、线用能。
(四)擅自改变用能性质。
(五)使用中水区域擅自改用自来水行为。
(六)其它违法违规用能行为。
第三十条 对有上述违规用能行为的用户,除停止供能外,按违规容量和时间计算,以两倍追缴违规使用的能源费用。如违规时间无法查明,按不少于6个月(其中动力用户每日按12小时,照明用户按每日8小时、工程施工单位按每天18小时)计算补缴费用。逾期不交,按每日5‰标准收取滞纳金。违规用能数量巨大或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下列影响能源安全供应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进行处罚。
(一)擅自安装大功率用电设备的,限期拆除,并按第三十一条追缴违规使用的能源费用。
(二)在公共场所(办公室)和公寓使用功率≥1000w电器的,没收所用电器,并按第三十一条追缴违规使用的能源费用。
第三十二条 能源稽查、抄表和维修人员,必须严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严禁弄虚作假。如有违规,学校将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昆明城市学院
后勤保卫处物业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