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城市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23-05-26 点击量:625


昆明城市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为学生创造一个安全、文明、优雅、健康的生活、学习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城市学院在校学生。

本规定所称的学生,是指正式录取具有昆明城市学院学籍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为加强对学生公寓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后勤管理处下设学生公寓管理中心,作为对昆明城市学院学生进行住宿管理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和公寓内学生的精神文明建设以及综合管理等。

第四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坚持“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宗旨,为学生身心的健康、道德行为的养成、人文素质的提高和良好人际关系的形成等方面提供服务。

每幢公寓楼值班室提供针线包借用、简易五金工具借用、代煎中药、日常生活咨询、管理和帮助以及日常维修等免费服务项目。

第五条  学生住宿管理事关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关系到学校和社会的稳定。学校要求住宿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体现大学生良好的道德行为规范和精神风貌。

第二章  学生公寓住宿管理

第一节  学生公寓入住管理

第六条 学生住宿安排采取以二级学院、专业、年级、性别住宿相对集中的原则进行。新生入学凭注册证件办理住宿手续,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根据宿舍房源情况,统一安排到指定的公寓、宿舍住宿。

第七条  为维护正常的公寓秩序,未经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批准,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入住学生公寓,不得擅自调换宿舍和床位,不得出租、出售床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安排其他学生入住或试图强迫室友从宿舍搬出,违者,视其行为和情节,报学生事务部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宿舍或床位者,当事人须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后方可作出调整(具体规定以《住宿学生住宿调换或调整管理办法》为准)。

第八条  校外住宿或休学学生需回校住宿的,须提前一周向二级学院申请,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根据二级学院意见安排公寓住宿。同意入住的,须服从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的安排并办理返校住宿手续,方可入住。

第九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的收取标准严格按照省市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有权根据学校住宿实际情况、公寓基建和维修工作的需要,对住宿学生的住宿房间进行调整。涉及的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阻挠调整工作。若不服从调整安排者,公寓管理中心有权向学生事务部通报,由学生事务部根据违纪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住宿学生如违反学生公寓管理相关规定,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有权视其行为和情节报学生事务部根据违纪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假期留校学生,须到所属二级学院申报,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根据学生事务部提供留校学生名单办理留校住宿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经过二级学院及学生事务部报备批准的,学生公寓管理中心不予安排住宿。

第二节  学生公寓安全纪律管理

第十三条  公寓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有权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公寓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十四条 为维护公寓治安秩序,凡进入学生公寓者,须服从公寓管理员的安全检查和管理,积极配合公寓管理员查验有效证件,违者,视其行为和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如系外来人员,送学校后保处处理。

第十五条 公寓住宿学生在公寓内应自觉遵守和维护公共安全秩序,应严格遵守以下宿舍管理规定,如有违规者,公寓管理中心将视其行为和情节报学生事务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追究其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一)严禁在公寓内打麻将、赌博、酗酒、猜拳、打架斗殴、饲养宠物、无理取闹、大声喧哗;

(二)严禁在公寓内滑冰、溜滑板、拍篮球、踢足球;

(三)严禁在公寓内携带、隐藏、使用违禁品、危险品;

(四)严禁在公寓内非法吸食、贩卖、隐匿或持有毒品;

(五)严禁在公寓内非法制造、贩卖、携带、藏匿管制刀具;

(六)严禁在公寓内收听、收看、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反动、封建迷信、淫秽物品,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

(七)严禁组织非法传销、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粘贴不良商业类广告;

  (八)严禁中午12:30—14:00分,晚23:00后在学生公寓内或附近吹、拉、弹、唱,电脑、收录机、电视机及其他音像器具播放高音量等扰乱公共秩序,其他时间的正常娱乐活动以不影响其他同学的正常学习和生活为原则;

(九)严禁晚归、夜不归宿。如情况特殊须事先向辅导员请假,获准后方可。晚归的学生必须出示有效证件,经登记后方可入内,并以周报表的形式上报学校学生事务部及各二级学院,若累计达到或是超过3次晚归者,报学生事务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熄灯关门后需要外出公寓的,必须向公寓管理员说明缘由并征得监护人或直系亲属和辅导员同意方可外出;夜不归宿者,累计达到或超过3次的,报学生事务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公寓住宿学生应自觉树立防盗、防骗、防火意识,注意保护宿舍内财产和物品安全,妥善保管好钥匙、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电脑以及其他贵重物品,养成离宿舍或睡觉时锁门、关窗的好习惯。学生公寓为人员密集、进出频繁的公共场所,不宜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否则责任自负;学校不承担财产保险责任,建议住宿学生自行参加个人财产保险。凡搬出公寓的大件物品须到公寓值班室登记。凡携带物品进入、离开公寓者,公寓管理员有权检查。

第十七条  公寓住宿学生应自觉树立消防意识,消除安全隐患。房间无人时须拔掉电器插头、切断所有插座的电源。发现火警、火灾等灾害事故时,应以保护人身安全和减少财产损失为原则,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和参与扑救等有效措施。

公寓内严禁以下行为,违者,视其行为和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追究其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一)严禁损毁或擅自移动消防器材;

(二)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电话线、闭路电视线和网络端口;

(三)严禁将违禁电器带入学生公寓内,一经发现,一律没收违禁电器并不再归还,视其行为和情节,给予相应处分(违章电器界定:凡是在公寓内用于做饭、炒菜、煲汤、取暖或超400w额定功率电器及调压设备);

(四)严禁明火、生火做饭煮食,严禁在宿舍内点蜡烛、躺在床上吸烟、在公寓内乱扔烟头。

(五)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在公寓内燃放烟花爆竹;

(六)严禁在公寓门口或公寓内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或堆放其他有碍通行的物品。

第十八条 学生公寓实行“大学生一日生活规律性作息制度”,住宿学生应遵守公寓作息时间,养成规律的生活习惯。

早晨    06:30分开灯,起床

中午    12:30 ——14:00分午休

晚上    海源校区周一至周四、周日23:30分,周五、周六24:00分熄灯

杨林校区周一至周四、周日23:00分,周五、周六23:30分熄灯

第十九条 严禁在规定的会客时间外进入异性宿舍,有事确须进入者,必须出示有效证件,经公寓管理员同意并登记后方能入内,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离去。在规定的会客时间外,如系找人,由公寓管理员通知被找的同学;未经公寓管理员同意而强行入内者,本校学生报学生事务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外来人员送学校后保处处理。

会客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11:30—12:30分,17:30—18:30分

星期六至星期日11:00—12:30分,17:00—18:30分

第二十条  公寓住宿学生不得在宿舍内留宿外来人员,违者视其行为和情节,报学生事务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留宿人员造成其他同学或集体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留宿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严禁留宿异性,违者视其行为和情节,报学生事务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未经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批准,任何学生、单位、团体、个人不得在公寓内从事经营性活动、收费性服务活动及散发商业广告。发现形迹可疑者进入学生公寓,任何宿舍都有义务观察、盘问,并及时报告公寓值班室和后保处。一经发现,一律没收经营物件,如是本校学生视其行为和情节,报学生事务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如是外来人员视其行为送保卫处或派出所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寓住宿学生应尊重公寓管理员的劳动,服从管理,听从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影响学生公寓的管理工作。对不服从公寓管理员的管理,无理取闹,态度恶劣者,视其行为和情节,报学生事务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节  学生公寓卫生文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公寓内应倡导文明,各宿舍应做到:文明礼貌、团结友爱、互相关心和帮助;对照宿舍规范,互相督促,人人积极参加争创文明宿舍的活动;宿舍长负责管理本宿舍事务,营造宿舍文明氛围。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公寓内必须保持整洁,宿舍长负责排出每天值日表,值日生负责宿舍的卫生打扫,每周宿舍长安排一次大扫除;保持宿舍内及楼道地面清洁、无垃圾、痰迹,保持宿舍内墙壁无鞋印、球印和蛛网等;床上用品、书籍和其他生活用品须摆放整齐规范。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公寓内的卫生工具,新生报到时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按一间宿舍为单位统一配备:笤帚、拖把各一件;撮箕一个,撑衣杆一根,卫生工具配备到宿舍内。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公寓实行垃圾分类。学生必须将垃圾分类好后装入袋子,自己投放进垃圾箱。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公寓施行卫生检查制度。每学期开学第二周开始,第十八周结束。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每周不定期对每间宿舍卫生检查评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优和处罚,宿舍卫生达到或超过三次卫生差的情况,报学生事务部给予该间宿舍同学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住宿学生应维护公共环境卫生,违者,除责令恢复原貌外,视其行为和情节,报学生事务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追究其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一)严禁向窗外、楼道泼水和丢杂物;

(二)严禁在公寓内焚烧、摔砸物品;

(三)严禁在公寓内乱丢、乱吐、乱倒污水、乱扔垃圾等杂物;

(四)严禁在公寓内乱涂、乱画,乱写、乱刻、违章张贴;

(五)严禁在公寓内踢球、拍球或往墙上扔球;

(六)严禁在公寓内饲养宠物、装修宿舍;

(七)严禁在宿舍门口、楼道或是公共区域堆放垃圾;

(八)严禁在公寓楼道内晾晒衣物、长时间摆放雨伞。

(九)严禁在宿舍内摆放宿舍配置外的大型桌椅、吊床、吊椅。

第四节  学生公寓用水用电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公寓提倡节约用水、用电,杜绝常流水、常明灯现象。如发现水电设施损坏,请及时网络报修或到值班室登记报修,学生不得擅自修理或拆卸水电设施。如有人为恶意损坏水电设施导致水电读数异常,除要求学生本人照价赔偿外,并报学生事务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根据有关规定,每生每月有5度电,3吨冷水的免费使用指标。为使学生养成节约用水用电的好习惯,免费指标按月拨给,当月有效,超出部分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标准自付。水电用量以宿舍为单位结算,用水用电超出定额部分按表记由宿舍成员分摊。

第五节  学生公寓公共物品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寓住宿学生必须爱护公共财物。公寓配置的家具及公共设施(见公寓配置清单)必须合理使用,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搬动、丢失、污染、损坏、转(租)借、拆卸或转移。对宿舍内外公物要细心使用,床、桌一一对号,责任到人其他设施以宿舍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 凡无故损坏公共财物者,照价赔偿或自付修理材料费。室内设施如有自然损坏应及时网络报修或向公寓值班室报修。属责任原因造成的损坏,除照价赔偿损失和按有关规定处罚外,视其行为和情节,报学生事务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节  学生公寓退宿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公寓退宿分三种情况,即因学籍变化的自然退宿、学生自愿退宿和勒令退宿。

(一)因学籍变化的自然退宿

1. 因毕业、结业等原因而退宿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缴清相关费用,保持宿舍内外清洁,由公寓管理员查验并签字后办理退宿手续;

2. 因自愿退学、转学、出国等原因而退宿者,须在学校批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

3. 因体检复查未通过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因病等其他特殊原因休学者,须在接到学校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其床位不再保留。复学时,请提前一个月与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申请安排住宿。凡未办理退宿手续者,住宿费不延用、不退还。

(二)学生自愿退宿

学生自愿退宿到校外住宿,须符合学校规定的条件,并经二级学院、学生事务部批准方可。经学校同意到校外住宿的学生须在接到学校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二级学院领取相关表格,再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其床位不再保留。

(三)勒令退宿

符合勒令退宿的条件: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受退学处理的学生。

符合勒令退宿条件的学生,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无申诉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宿离校手续;学校不受理申诉或学校受理申诉并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在《不受理申诉决定书》或《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宿离校手续,其住宿费一律不予退还。

第三十四条 办理退宿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退宿手续。退宿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退宿。在退宿期间要注意爱护公寓内公共财物,主动配合公寓管理员清点公共设施和财产。

第三十五条 办理退宿的学生,超过规定期限或其他情况逾期不办理退宿手续所滞留的东西,视为无主物品,因维修、清扫等原因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本人负责。

第三十六条 办理退宿的学生,退宿后不准再回到公寓宿。

第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学校成立由学生组成的公寓管理委员会,协助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做好学生公寓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每周定期将学生当周在公寓内的行为表现以《公寓工作通报表》的形式在公寓网上公示,作为评优和评奖的依据,并纳入学生素质与能力学分的评定工作。违反以上规定或有其他违纪行为,将依据《昆明城市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昆明城市学院负责解释,由后保处、学生事务部、二级学院负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