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基本需要,按照勤俭节约、合理开支的原则,根据国家《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离开昆明市城区(即行政区划调整后的城区,下同)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含出国出境),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差旅费实行凭票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各学院、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出差审批、报销制度;计财处办理差旅费报销要严肃财经纪律。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标准
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和旅游船,下同),凭票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职 级 |
高铁/火车 |
飞 机 |
轮 船 |
其 他 |
校级领导 |
|
经济舱 |
二等舱 |
按实报销 |
处级干部 |
硬席(硬座、硬卧) |
经济舱 |
三等舱 |
其他教职工 |
备注 |
*处级及以下职工须经董事长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
第六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日程较短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须经董事长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凭票据报销。
第七条 乘坐往返机场的车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等,凭票据报销。
第八条 乘坐火车,乘车6小时以上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票据报销。
第九条 使用校车出差,其各类补贴、费用(含过路费、过桥费等),包含在出车费用中,不重复报销。汽车驾驶员出差补助标准与一般教职工相同。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允许租赁车辆出差,但如遇出差任务特别紧急且交通不便、路程较短的,经学校领导批准,可以租赁车辆(但不得自驾),租赁费用可凭票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标准
第十条 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得住宿四星级及以上星级的高档饭店(宾馆),不得往宿豪华房间,特殊情况须经学校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校级领导出差住宿费按照第十条规定凭票据报销。
第十二条 其余人员出差住宿费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票据(发票和住宿清单)报销。规定限额标准如下,实际住宿费超过下述规定限额标准部分自理。
地区 |
省 内 |
省 外 |
标准 |
200元 |
一线城市 |
二线城市 |
每人每天 |
300 |
250元 |
第十三条 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差住宿原则上两人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住宿或标准间包住,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两倍内凭票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等无住宿发票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凭票据报销。
第十六条 不分途中和住勤,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省内20元、省外30元。
第十七条 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可出具路桥通行费凭票据或经学校领导批准,报销途中伙食补助费;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
第十八条 校级领导出差的伙食补助据实报销。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指出差人员住勤期间用于交通及通讯的方面的支出,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凭据报销。
第二十条 公杂费每人每天标准为:省内30元、省外50元,用于补助其住勤期间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学校、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学校不再报销伙食及公杂费。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核报公杂费。
第二十三条 校级领导出差的公杂费据实报销。
第六章 与会、外派的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离开昆明市城区参加会议(含各类培训,下同),会议统一安排食宿即非食宿自理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学校按会议费统一开支,不予报销;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上述差
旅费规定(指本办法第一至第五章规定,下同)报销。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离开昆明市城区参加会议,会议通知明确不统一安排食宿即食宿自理的,在途期间和会议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凭会议通知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通知没有明确不统一安排食宿而会上要求食宿自理的,一律按第二十四条办理。
会议通知明确食宿自理的各类培训,培训时间超过十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公杂费和伙食补助费均减半报销。培训资料应交回学校并将培训总结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方可报销其培训资料费。
教职工带学生实习、采风等,离开昆明市城区,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报销。
第二十四条 离开昆明市城区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工作期间按照每人每天10元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不得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收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赴省外支援工作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可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工作期间按照每人每天15元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不得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收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不脱产人员参加省级部门组织的活动,其活动期间按每人每天30元计发误工补助。
第二十七条 从事科研课题及调研工作的,若科研经费足够时,执行本规定;若已超支,由课题负责人自行解决。
第七章 出境差旅费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指“出境”指实地到达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含港澳台地区。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指“出境差旅费”包括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出境进修培训、出境讲学与考察、出境合作科研、海外游学带队等活动途中或住勤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
第三十条 出境差旅费标准参照省外一线城市标准执行,如需提高标准的,须报学校领导批准。
第三十一条 出境参加互派合作、工作交流的,只按实报销往返交通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调动工作往学校的教职工,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上述差旅费规定,由学校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500元以内),凭票据报销。托运费只得报销一次。教职工调动工作,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学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因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所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承担。出差人员不准用公款支付请客、送礼、游览费用。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按国家《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实施处理。
第三十五条 订票手续费按规定标准凭票据报销;退票费需由当事人书面说明合理的退票理由并经学校领导批准后可报销。
第三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按合理需要预借差旅费;教职工出差回校后,应在1 5天内(寒暑假期间除外)到计财处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超过规定时间,计财处可在电话通知本人后,从借款人工资、奖酬金中扣回借款,直至扣清为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经校务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之前有关差旅费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计财处。
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