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11-01 点击量:269
各二级学院、行政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报酬涉税管理,防范税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劳务报酬增值税发票开具及报销要求通知如下:
一、发票开具规范
自然人(含外籍人员)提供讲座、咨询、培训等应税劳务,单次收款超过500元的,应自劳务完成之日起15日内,通过以下方式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线下办理: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至就近税务局任一办税服务厅代开;
2.线上办理:本人实名登录“电子税务局”APP→办税→发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填写购买方信息及应税明细;
发票必填事项:
购买方名称:昆明城市学院
纳税人识别号:5253000078737067XY
服务项目明细(如:“劳务费”)
二、个税扣缴
按“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
1.劳务报酬金额≤800元:免征;
2.800<劳务报酬金额≤4000元:减除800元后按20%;
3.劳务报酬金额>4000元:减除20%后按20%-40%超额累进;
计划财务处将严格执行“先开票、后付款”原则,未取得合规发票一律不予报销;符合报销程序的劳务报酬于次月15日前完成申报。
如有疑问请咨询海源校区文渊楼109室计划财务处,联系电话:0871-68351013
特此通知
计划财务处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