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城市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 发布日期:2026-09-10 👥 阅读量:133

昆明城市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云南省成人高等教育有关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实行缴费注册制。凡被录取为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缴纳学费,方可取得正式学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向学院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天。逾期不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继续教育学院在入学当年春季学期,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入学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的,由学校区别情况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入学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办理程序是:休学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和单位证明(因身体健康原因需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并备案。

第六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注册手续,并凭学费缴纳凭据进行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暂缓注册。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天。逾期不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七条 专科和专升本基本学制为3年,本科(高中起点本科)基本学制为5年。学生可延长学习年限,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学制的两倍。

第八条 学生应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完成学业,学生休学和保留学籍的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九条 学生应按照规定及时缴纳学费。学生在基本年限内,按入学时确定的标准缴纳学费,在基本学制年限外,按延长年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未按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经学校催缴后仍逾期未补缴的,按本规定有关退学的程序处理。        

第四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条 正式录取并入学的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并接受考核,其成绩载入学生档案中,作为学生毕业和授予学位等的依据。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考试和考查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评分。

第十二条 课程成绩以百分制综合评定,成绩为60分以上(含60分)评定该门课程合格,获得相应学分。考试方法以线上笔试为主要形式,也可因课制宜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及格的,须申请重修。因特殊情况经请假缺考者,可申请参加补考。补考及重修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组织安排。

第十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一)擅自缺考者;

(二)考试不交卷者;

(三)考试舞弊(含协同作弊)者;

(四)因其他原因不准参加正常补考者。

                       

第五章  请假与考勤

第十五条 学生应按照要求修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活动。学生上课和参加实验、专业实习、论文(设计)等,都应实行考勤。

第十六条 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或不能参加教学活动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的,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并附相关证明。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以旷课论处,并扣减相应平时成绩。

第十七条 学生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课时三分之一的,取消该门课程期末考试资格,须申请重修。因正当理由(如疾病、重大事故等)请假的,由任课教师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予补课或补考。

 

第六章 学籍异动

第十八条 学籍异动类型:休学、复学、转学、退学、转专业、保留学籍、取消学籍等。

第十九条 休学。休学一般以1学期或者1学年为期,累计休学不得超过2学年。办理过休学的学生,如休学期限满2年后未办理复学手续的,视为自动退学。

第二十条 复学。学生申请复学应于新学期面授前两周办理手续,填写《昆明城市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复学申请表》,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转学。对于学校无法开班的专业,学生可以提出转学。学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拟转入学校为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拟转入学校未开设相同或相近专业的;

(二)非同层次之间转学。

第二十二条 转专业。学生在不改变本、专科层次的前提下,有正当理由确需转专业的,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昆明城市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转专业申请表》,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转专业。转专业必须在新生入学后30日以内办理,过期不再受理。原则上不允许跨大类转专业;不允许跨层次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保留学籍。学籍最长保留年限为该学生正常学制年限的2倍,(例如:3年学制最长保留6年)。超过学籍保留年限的视为自动退学,作取消学籍处理;保留学籍每次只批准一年。

第二十四条 退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核不合格的;

(三)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四)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不能由委托人代办。凡退学或取消学籍的学生一经上报,原则上将不再受理恢复学籍事宜。

第二十五条 学籍异动由学生本人持书面申请(加盖红指印)、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继续教育学院办理。学籍异动名单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报学校审批通过后,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完成学籍异动操作。

 

第七章 毕业及毕业证书办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必须同时达到以下条件,方具有毕业资格:

(一)通过成人高考正式录取,取得成人高等教育学籍;

(二)达到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

(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

(四)在规定时间内缴清成人高等教育学费;

(五)按继续教育学院要求,按时完成毕业信息核对、图像采集、专升本前置学历清查等必备事项。

第二十七条 毕业证书办理程序

(一)学生本人在继续教育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个人信息核对。

(二)继续教育学院对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符合办证资格的学生名单进行终审。

(三)继续教育学院打印毕业生校对名单,由学生本人签名认可。

(四)继续教育学院对预审合格的毕业生数据,生成学历电子注册号,制作毕业证书,在规定时间内发放毕业证书,并进行学历电子注册。

第二十八条  学历证书遗失,经本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且只能补办一次。

 

第八章 学位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昆明城市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试行)》的本科毕业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条 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由继续教育学院发给荣誉证书。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批评和通报批评,以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并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