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2-11-13 点击量:1780


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进一步明确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确保学术委员顺利完成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学术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设立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审议、评定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2理论深厚,专业扎实,治学严谨,具有较高学术水平。

3原则上由有较高学术造诣、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人员组成。

第四条  在保证学术权威的前提下,学术委员会组成应综合考虑学科分布、年龄结构等因素。

第五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可聘请校外知名专家担任名誉委员。

第六  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可以增补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新增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名,并由主任正式聘任。

第七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聘任。

1、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院长担任。

2、副主任若干人,由院长直接提名聘任。

3、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若干人,每届任期两年。

4、设办公室主任1人,秘书12人,在学术委员会主任领导下,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可按学科分设若干小组,代表学术委员会处理不同学科领域的有关业务,组长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工作调离、未经请假、许可三次以上或长期不能参加会议等原因可自动解除委员资格;因工作变动,委员应自行提出退出申请,由院长办理解聘手续。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工作范围:

1审议学校学科、专业设置、新旧专业调整方案,教学、科研计划方案、各届毕业学生毕业论文及答辩标准等。

2审议学校中长期科研发展规划,重点学科建设规划。

3审定、推荐科研项目、申报科研课题。

4评定学校教学、科研成果奖。

5评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负责骨干教师选拔,参加应聘人员的考核。

6指导各类学术活动。

7为新引进教师进行专业质量把关。

8完成院长交办的其它学术性工作。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机制:

1每次会议,会议人数不得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2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部分或全体委员会议,商讨、决定学校有关学术问题及委员会相关事宜。

3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校内外有关专家参加会议,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代表学院及院学术委员会签发有关学术方面的文件。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因事外出期间,由主任指定一名副主任代替主任主持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十四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若需要补充、修改未尽事宜的,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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