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8-03-26 点击量:416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校园网系统的安全, 促进校园网络的应用和发展,确保校园网的正常运行,为校园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管理办法》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校园网用户,包括校内单位用户、教职工个人用户、学生个人用户和公共网络机房等。
第二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三条 网络中心代表学校负责监督所有用户的网络行为,保留用户网络行为的原始信息,并负责备份。
第四条 所有校园网用户不得利用我校校园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扰乱社会治安、邪教组织信息,不得煽动国家分裂、民族分裂。
第五条 所有校园网用户不得利用我校校园网非法访问他人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系统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 所有校园网用户不得利用我校校园网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有伤风化和淫秽色情等不健康信息。
第七条 校属各单位对上网信息要进行审查,严格把关,凡涉及国家及学校秘密的信息严禁上网。
第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制造和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破坏性程序。校园网用户要经常性的进行病毒检测工作,并安装防病毒软件,发现计算机病毒应及时清除,无法清除的,要及时向网络中心报告,同时要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待处理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 校园网所有用户不得利用校内计算机发送垃圾邮件,对计算机发生的异常流量要及时向网络中心汇报。
第十条 网络中心提供的各类网络服务中开设的账号和口令为各用户所拥有,网络中心对用户口令保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这些信息,非经其本人申请,任何人均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一条 用户负责保管好网络中心分配的各种账号和口令,用户不得转借、转让上网账号、密码等信息。用户如发现信息遗失应及时向网络中心报告,网络中心在2小时内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严禁冒用网络中心名义从事网上活动,严禁盗用他人IP地址和账号上网,严禁破坏、盗用校园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
第十三条 严禁未经网络中心同意私自连接集线器、交换机及双头网络线等网络设备。严禁未经网络中心批准,采用各种手段切断学校、部门或他人网络连接,破坏校园网络系统。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在校园内从事施工、建设时,必须事前向网络中心申报,不得危害校园网络系统的安全。
第三章 网络案件的报告与处理
第十五条 网络中心要做好校园网络系统有害信息的监控、清理工作,网络中心工作人员每天按照国家规定检查校园网系统是否有异常,并做好日志,如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重大情况及时向学校主管领导汇报。
第十六条 校园网内任何用户在发现有系统入侵或网络有害信息时(包括个人微机和学校其它任何机器),有义务及时报告网络中心。网络中心应及时处理并做好日志,同时保存好入侵数据和网络有害信息,以备清查原因,任何人不得擅自删除相关数据。
第十七条 所有校园网备案用户和网络中心工作人员必须积极主动配合有关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处 罚
第十八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用户,停止其使用网络,并提交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给学校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用户,按其实际造成经济损失的2倍以上进行赔偿,停止其使用网络,并提交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给国家造成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网络中心有权对本规定进行修订和删改,并以网络中心网站所公布的最新修订版本为准,不再另行通知。本规定中各条款由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网络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
网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