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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图书馆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日期:2019-01-10 点击量:269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资源中心,是为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校园文化和社会文化建设的重要基地。为适应学校和图书馆事业发展,指导读者,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对原《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图书馆管理规定》进行修订,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图书馆履行教育职能和信息职能,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为中心任务。
  第三条 书籍资料属集体资产,凡用学校资金所购书籍资料,必须到图书馆办理固定资产书刊加工手续。
  第四条 馆藏文献资源包含纸质图书、报刊和电子文献资源,主要供本校读者(编制内的教职工、学生) 使用。读者凭本人一卡通入馆借阅。
  第五条 图书馆的开放时间根据学校的作息时间及具体情况另行规定。
 
第二章 入馆须知
第六条 读者入馆须知
(一)本校师生员工凭一卡通入馆。入馆自带物品自行保管,离馆时须带走个人所有物品。
 (二)注重仪表着装,言谈举止,要文明礼貌。 
 (三)保持馆内安静,请勿大声喧哗、朗读、高声交谈。 
 (四)维持馆内良好秩序,进出馆不得拥挤。 
 (五)图书馆实行全程监控录像,全开放式管理。 
(六)保持清洁卫生,严禁在馆内吃食物,乱扔纸屑、杂物、随地吐痰,严禁占位。
 (七)禁止饮酒者和携带宠物者入馆。
 (八)严禁在馆内任何地方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进入馆内。
 (九)严禁在馆内使用各类充电设备。
 (十) 珍视书刊资料、公共设施设备,严禁在墙面、桌面涂写,损坏公物要按章赔偿。
(十一)未经允许,不得在馆内张贴或散发广告及其它宣传品。
(十二) 自觉遵守图书馆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争做文明读
者。
 
第三章 一卡通借书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一卡通借书使用
(一)一卡通(借阅证)借书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凡借用他人一卡通借阅,对借阅人和转借人,暂扣其证件,并给予一定的批评教育或处罚,屡教不改者,取消借阅资格。冒用他人证件或使用他人丢失的证件借书者,按窃书处理。
 (二)一卡通严禁涂改、拆毁、改贴相片,违者停止使用。
(三)凡借阅的书刊资料,一律由本人负责归还,如有丢失损坏须予以赔偿。
第八条  一卡通的挂失与补证
(一)一卡通(借阅证)要妥善保管,丢失后应立即到图书馆清还所借书刊后,方可挂失,挂失前已被他人冒借的书刊,失证件人应负责赔偿。若找到原证件,在未办理新证之前,持原证件到图书馆恢复信息。
(二)补办新卡,在学校财务室补办新的一卡通后,持证到图书馆补办借阅信息,原证件按作废处理。
   第九条 一卡通的注销
(一)读者凡因毕业、结业 休学、退学、出国、调离、辞职等离校时,须到图书馆办理书刊清还手续,注销一卡通,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二)读者离校时如不按规定到图书馆办理书刊清还手续,其所在学院、部门应负责追索或赔偿。教职工过世,由其直系家属办理书刊清还及赔偿手续。
 
第四章 书刊借阅规则
第十条 借阅册数和期限
(一)图书借阅册数
   1、教工限借图书50册,可外借天数60天,可续借天数30天。
   2、学生限借图书30册,可外借天数30天,可续借天数15天。
(二)期刊借阅册数
   1、教工借中外文现刊2册,可外借天数7天(学生、外聘教师不外借)。
 2、教工借中外文过刊2册,可外借天数30天(学生、外聘教师不外借)。
3、读者可根据需要,持卡或书刊到图书馆流通大厅/网上办理续借手续,续借借期自续借之日算起。有过期书刊或有超期逾期款未交的不能办理续借。
(三)图书馆每月初会在学校或图书馆网站上公布书刊借阅超期名单。超期名单只是善意提醒,不作为归还书刊依据。
(四)《图书馆馆藏书刊外借规则》另行公布。读者有义务准确了解借阅规则,并主动按时归还所借书刊。超期告知
   第十一条 借阅要求
在借阅本馆书籍之前,请仔细检查好你所借的书刊中有无破损、条码、涂画、批注、圈点、缺页、水渍、污损等情况,若发现有上述情况,请当场向值班管理人员声明,经确认备注后方可借出。
第十二条 图书馆工具书阅览室、特藏室文献,仅供室内阅览,不予外借(可复印),特殊情况借出,馆长特批,期限一天。
 
第五章 书刊借阅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十三条 遗失书刊赔偿
(一) 购买原版图书偿还
购买原版图书赔偿的(必须书名、著者、出版社、出版年、ISBN号、页码等都与原书相同),每本书收取5.00元的加工费。
(二)买不到同样的图书,需收取其赔款金,赔偿办法如下:
1、遗失国内出版图书,按图书原价赔偿。
2、遗失国外出版图书,按图书原价当前汇率的2倍赔偿;
3、成套多卷书遗失其中一册或数册,按整套图书价格赔偿,赔偿后读者不得索取其它卷册图书。
4、孤本、特藏等不外借图书遗失,按上述图书赔偿标准的2倍赔偿。
5、期刊(包括合订本)遗失其中一册或数册,按该刊年价赔偿,赔偿后不得索取该年其它期的期刊。
(三)对于无法确定原价的图书,每册按以下标准赔款:
1、国内出版:50.00 元。
2、国外出版:150.00 元。
(四)若在两个月内找回原书且没有严重损坏的,可持原书来馆办理退款手续。若此书无法流通按“第十四条损坏书刊赔偿”规定执行。
(五)凡捡到图书交回图书馆,此书视为借书者按遗失图书处理。
第十四条 损坏书刊赔偿
在借阅本馆书籍之前,请仔细检查好你所借的书刊中有无破损、条码、涂画、批注、圈点、缺页、水渍、污损等情况,若发现有上述情况,请当场向值班人员声明,经管理人员备注后方可借出。若未经备注而归还时发现有上述情况,除批评教育外,给予以下赔偿:
(一)用铅笔勾划、批注等,视污损程度处以书刊价5%-10%的赔偿,并责令擦干净。
  (二)用钢笔或圆珠笔勾划、涂改等,视污损程度处以书刊价10%~100%的赔偿。
  (三)墨迹、油渍、水渍、熏烤等,视污损程度处以书刊价10%~100%的赔偿。
(四)出现上述情况,视情节轻重及损坏程度,酌情考虑赔偿金额,重者按遗失书刊赔偿。
(五)污损或撕毁条形码者,每条赔偿5元。
第十五条 窃书、撕书者,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书刊原价3-5倍赔偿。
(二)停止借阅书刊一个月。
(三)全校通报批评。
(四)情节严重者,上报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五)冒用他人借书证借书者,按窃书处理。
第十六条 逾期赔偿
(一)图书逾期按每天每册0.1元收取滞纳金。
(二)中外现刊逾期按每天每册0.1元收取滞纳金。
(三)中外过刊逾期按每天每册0.1元收取滞纳金。
(四)拒交纳逾期滞纳金者,将停止借阅。
(五)图书馆工具书阅览室、特藏室文献,仅供室内阅览,不予外借,特殊情况借出,逾期1天,赔偿0.5元。
 
第六章 违反阅览室管理规定的处理
第十七条 对违反馆内有关规定,破坏正常阅读秩序,影响工作人员管理工作的读者,应给予劝阻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扰乱秩序者,取消阅览、外借资格,通知所在学院、部门或交保卫部门处理。
 (一)大厅、走廊及阅览室高声喧哗,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
(二)馆内严禁吸烟,凡吸烟者罚款100元,造成损失者,行为人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凡在馆内吃零食、口香糖,随意吐痰、乱扔纸屑者,令其清除垃圾污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
  (四)爱护馆内设施设备,对违反操作程序,使设施设备或系统遭到损坏的,处以100~200元赔偿;蓄意破坏,造成严重损坏的,行为人应负全部责任。
 (五)馆内严禁使用电器、各类充电设备,一经发现予以没收,并给予处罚。
(六)爱护公物,不能在桌椅、墙壁、门窗等上面乱刻、乱写、乱划、污脏、损坏,一经发现,责令清除并写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者,视其损坏程度给予赔偿。
 
第七章 电子资源使用管理与处理
第十八条 为保护电子资源的知识产权,保障学校师生的正当权益,维护我校正常的文献信息服务工作秩序,图书馆要求读者重视并遵守电子资源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合理正确地使用图书馆电子资源。
(一)不得连续、系统、集中、批量地使用网络下载工具进行恶意下载、浏览或检索图书馆的电子资源(电子资源是指图书馆正式引进、试用和有权免费使用的各种网络数据库及自建数据库)。
(二)不得将本校电子资源的个人网络帐号提供给校外人员使用,不得私设代理服务器供校外用户访问图书馆的电子资源。
(三)严禁对下载的电子文档进行重新编辑、系统复制、转售、转发和重新出版,不允许利用获得的文献资料进行非法牟利。
(四)对以上违规行为,学校和图书馆有权追查并作如下处理:
1、违规当事人必须在3日内亲自到图书馆提交违规说明和保证不再违规的书面材料后,图书馆再酌情考虑开放违规者的访问权限;
2、二次违规及以上者,图书馆将停止违规者的借书权限,并冻结该IP地址或账号;情节严重者,将报请学校予以纪律处分。由此而引起的法律上的一切后果由违规者自负。
3、对违规当事人给学校或数据商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使用合同约定的赔偿事项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4、读者在使用图书馆内无线网络时违反上述规定的,图书馆还将停止该读者使用无线网络的权限。
第八章  其它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阅览室用电管理
 1、阅览室照明设备原则上由工作人员统一管理。针对不同季节自然光照时间长短及光线的变化,工作人员根据实际光照情况及阅览人数灵活调整阅览室照明时间。学生可根据实际光照情况自主开关。
 2、杜绝书库(电子阅览室除外)及办公室长明灯、白昼灯现象,做到按需照明,人走灯灭。
第二十条  用水管理
 1、学生入馆自备饮水,或使用学校或图书馆提供的自助饮水设备。
 2、加强对洗手间用水设备的管理,杜绝跑冒滴漏、长流水现象。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校长签发之日起执行,原《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图书馆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图书馆                
      二○一七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