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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城市学院关于合作办学单位读者对图书馆文献资源利用的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2-07-01 点击量:14282


第一条 目的

随着学校办学规模的扩大和办学机制的不断完善,建立和发展多种对外合作办学模式,已成为我校向应用技术大学转型和发展的趋势和需要。为更好的体现合作办学双方内外有别、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办学要旨,满足合作方读者对我校图书馆馆藏文献资源利用需求,规范馆藏文献资源的对外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规定》作为《昆明城市学院图书馆管理规定》补充,均适用于与昆明城市学院合作办学单位的在册学生和在编教职工。

第三条 读者借阅条件

持有本人校园一卡通(以下简称一卡通),并已在昆明城市学院图书馆办理信息注册,开通借阅账户。

第四条 读者信息注册

由合作方提供符合借阅条件的学生和教职工的电子版读者信息,由图书馆录入图书管理系统。

1. 学生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学号、一卡通条码、学院、年级、专业、学制。

2. 教职工信息:包括合作单位名称、学院、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工号、一卡通条码、联系电话。

第五条 文献利用

1. 凡符合借阅条件的合作方学生、教职工读者,遵守《昆明城市学院图书馆管理规定》,服从和配合工作人员管理。

2. 读者入馆可进行文献资源的借阅、下载或设备的操作使用享有图书馆读者服务。

3. 读者所外借文献均记挂在本人借阅账户名下。图书馆定期在图书馆网站公布文献借阅逾期名单,但不作为归还文献依据。

第六条 文献清还

1. 凡涉及合作方退学、休学、转学、毕业的学生,均须由学生本人到馆办理名下所借阅文献的清还手续,注销借阅账户,并由图书馆工作人员对在合作方制定的含有“昆明城市学院图书馆”内容项的学生《离校手续清单》上进行审核,讫清后合作方方可办理学生后续离校手续。

2. 凡涉及合作方离职、调离的教职工,均须由教职工本人到馆办理名下所借阅文献的清还手续,注销借阅账户,并由图书馆工作人员对在合作方制定的含有“昆明城市学院图书馆”内容项的教职工《离职手续清单》上进行审核,讫清后合作方方可办理教职工后续离校手续。

3. 学校与合作方中止或结束合作关系时,合作方读者或合作方代表须到图书馆配合办理相关文献清还手续。

第七条 逾期及赔偿责任

1. 发生文献借阅逾期费或赔偿费用的,由读者本人承担,读者本人不履行规定而造成损失不能挽回的,由合作方负责清欠或赔偿

2. 合作方读者或合作方不履行或违反上述相关规定图书馆将有权暂时终止对合作方读者或合作方提供的管理和服务,并向学校呈报相关情况和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合作方承担。

第八条 本《规定》由图文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关于合作办学单位读者馆藏文献资源借阅管理的规定(暂行)》同时废止。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