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信息中心

昆明城市学院图书馆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2-06-21 点击量:1466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是为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校园文化和社会文化建设的重要基地。为适应学校和图书馆事业发展,指导读者,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图书馆履行教育职能和信息职能,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为中心任务。

第三条 馆藏文献资源属学校资产。凡用学校资金所购文献资源,必须到图书馆办理资源入藏手续。

第四条 图书馆采用全开放式管理。读者开通借阅账户,方可享受图书馆服务。

第五条 馆藏资源服务包括:阅读环境、纸质文献借阅、数字资源检索与下载、艺术展览、代检代查、文化教育、会议及学术研讨等服务。图书馆的开放时间根据学校的作息时间及具体情况另行规定。


第二章 读者阅览规定及违规处理

第六条 读者入馆须知

(一)本校师生员工需在图书馆开通借阅账户方可入馆,校外人员持有效证件并登记,可临时入馆。个人物品自行保管,离馆时带走。

(二)注重仪表着装,言谈举止,要文明礼貌。

(三)保持馆内安静,请勿大声喧哗、朗读、高声交谈。

(四)维持馆内良好秩序,进出馆不得拥挤。

(五)保持清洁卫生,严禁在馆内吃食物,乱扔纸屑、杂物、随地吐痰,严禁占位。

(六)禁止饮酒者和携带宠物者入馆。

(七)严禁在馆内任何地方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入馆。

(八)严禁在馆内违规使用电器。

(九)珍视书籍资料、公共设施设备,严禁在墙面、桌面涂写,损坏公物要按章赔偿。

(十)未经允许,不得在馆内张贴或散发广告及其它宣传品。

(十一) 自觉遵守图书馆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争做文明读者。

第七条 违规处理

对违反阅览规定,破坏正常秩序,影响工作人员管理的读者,应给予劝阻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扰乱秩序者,通知所在学院、部门或交保卫部门处理。

(一)出现以下情况不听劝阻者,给予批评教育:未按规定出示借阅证或未登记强行入馆;在大厅、走廊及阅览区域高声喧哗;在馆内吃零食,随意吐痰、乱扔纸屑;馆内吸烟但未造成损失。

(二)馆内吸烟造成损失,行为人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对违反操作程序,使设施设备或系统遭到损坏或蓄意破坏,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并给予赔偿。

(四)馆内违规使用电器,予以没收,并给予处罚。

(五)在桌椅、墙壁、门窗等公共设施上面乱刻、乱写、乱划致其污脏或损坏,责令清除并写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者,视其损坏程度给予赔偿。


第三章 借阅账户管理规定

第八条  账户开通。学校在编在册师生应向图书馆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开通借阅账户功能。

第九条  账户使用

(一)同一借阅账户下仅允许一张校园一卡通(以下简称一卡通)有效,作为借书凭证。

(二)读者通过一卡通办理文献借阅手续,所借文献均记挂在借阅账户所属人名下,如有逾期、遗失、污损由账户所属人负责。

(三)一卡通借书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凡借用他人一卡通借阅者,暂停借阅人借阅账户功能,暂扣转借人一卡通,并给予一定的批评教育或处罚,屡教不改者,均取消借阅资格。冒用他人一卡通借阅者,按窃书处理。

(四)一卡通严禁涂改、拆毁、改贴相片,违者停止使用。

(五)一卡通要妥善保管,遗失后应立即到图书馆清还所借文献并挂失,挂失前已被他人冒借的文献,失卡人负责赔偿。若找到原卡,在未办理新卡之前,持原卡到图书馆恢复功能。

(六)一卡通遗失应到学校相关部门补办,并持新卡到图书馆更新借阅信息,原卡注销。

第十条  账户注销

(一)读者凡因毕业、结业 休学、退学、出国、调离、辞职等离校时,须到图书馆办理文献清还手续,注销借阅账户,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二)读者离校时如不按规定到图书馆办理文献清还手续,其所在学院、部门应负责追索。教职工过世,由其直系家属办理文献清还手续。


第四章 纸质资源借阅规定及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 纸质资源是指图书馆典藏流通的纸质文献。可借阅文献包括纸质图书和现刊。

第十二条 借阅规定

(一)借阅规则

1.图书借阅规则

1)教职工限借图书50册,可外借天数60天,可续借天数30天。

2)学生限借图书30册,可外借天数30天,可续借天数15天。

2.期刊借阅规则

1)教工借中外文现刊2册,可外借天数7天(学生、外聘教师不外借)。

2)教工借中外文过刊2册,可外借天数30天(学生、外聘教师不外借)。

3.续借

读者可根据需要,在所借文献应还日期前持一卡通到图书馆或网上办理续借手续,续借借期自续借之日算起。如有文献逾期或欠费情况不能办理续借。

4.逾期

图书馆定期在图书馆网站公布文献借阅逾期名单。逾期名单只是温馨提醒,不作为归还文献依据。

(二)读者办理借阅手续前,请仔细检查文献有无破损、涂抹等情况,若发现问题,请当场向工作人员声明。

(三)特藏文献、工具书、密集书库文献不外借。如有特殊情况外借,由馆长或学校领导特批。

第十三条 违规处理

(一)遗失

1.赔书

购买图书赔偿(书名、著者与原书相同)。

2.赔款

(1)遗失国内出版图书,按图书原价赔偿。

(2)遗失国外出版图书,按图书原价当前汇率的2倍赔偿。

(3)成套多卷书遗失其中一册或数册,按整套图书价格赔偿,赔偿后读者不得索取其它卷册图书。

(4)孤本、特藏等不外借图书遗失,按上述图书赔偿标准的2倍赔偿。

(5)期刊(包括合订本)遗失其中一册或数册,按该刊年价赔偿,赔偿后不得索取该年其它期的期刊。

3.对于无法确定原价的图书,每册按以下标准赔款:

(1)国内出版:50.00 元。

(2)国外出版:150.00 元。

4.凡捡到书刊交回图书馆,通知借阅者到馆处理。

(二)污损

1.用铅笔勾划、批注等,视污损程度处以文献价5%-10%的赔偿,并责令清除干净。

2.用钢笔或圆珠笔勾划、涂改,出现墨迹、油渍、水渍、熏烤等方式损毁,视情节轻重及损坏程度处以文献价10%100%的赔偿,重者按遗失文献赔偿。

3.污损或撕毁条形码者,每条赔偿5.00元。

(三)窃书、撕书

1.文献原价3-5倍赔偿。

2.停止借阅文献一个月。

3.全校通报批评。

4.情节严重者,上报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四)逾期

1.文献逾期按每天每册0.1元收取逾期费。

2.拒交纳逾期费者,停止借阅。


第五章 数字资源使用规定及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 数字资源是指图书馆正式引进、试用和有权免费使用的各种网络数据库及自建数据库。

第十五条 为保护数字资源的知识产权,保障学校师生的正当权益,维护我校正常的文献信息服务工作秩序,图书馆要求读者重视并遵守数字资源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合理正确地使用图书馆数字资源。

第十六条 使用规定

(一)不得连续、系统、集中、批量使用网络下载工具进行恶意下载、浏览或检索图书馆的数字资源。

(二)不得将本校数字资源的个人网络帐号提供给校外人员使用,不得私设代理服务器供校外用户访问图书馆的数字资源。

(三)严禁对下载的电子文档进行重新编辑、系统复制、转售、转发和重新出版,不允许利用获得的文献资料进行非法牟利。

第十七条 违规处理

对违反数字资源使用规定的行为,学校和图书馆有权追查并作如下处理:

(一)违规当事人必须在三天内亲自到图书馆提交违规说明和保证不再违规的书面材料后,图书馆再酌情考虑开放违规者的访问权限。

(二)二次及二次以上违规者,图书馆将停止违规者的借书权限,并冻结该IP地址或账号;情节严重者,将报请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由此而引起的法律上的一切后果由违规者自负。

(三)对违规当事人给学校或数据商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使用合同约定的赔偿事项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其它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用电用水管理

(一)阅览区域照明设备原则上由工作人员统一管理。针对不同季节自然光照时间长短及光线的变化,工作人员根据实际光照情况及阅览人数灵活调整阅览区域照明时间。学生可根据实际光照情况自主开关。

(二)杜绝阅览区域及办公室长明灯、白昼灯现象,做到按需照明,人走灯灭。

(三)学生入馆自备饮水,或使用图书馆提供的自助饮水设备。

(四)节约用水,发现跑冒滴漏、长流水等问题及时向工作人员反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图文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图书馆管理规定(修订)》同时废止。


二○二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