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3-03 点击量:15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引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争先创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正式录取具有昆明城市学院学籍并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生。
第三条 学校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执行评选条件和程序,择优评选,宁缺毋滥。
第四条 学生各项奖励每学年度评选一次,校级优秀毕业生和省级先进的评选于每年3月进行,其他校级奖项的评选于每年9月进行。
第五条 学校对获奖的集体和个人以实行精神奖励为主。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六条 学校设立以下个人奖: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单项奖;优秀毕业生。
第七条 学校设立以下集体奖:先进班集体。
第八条 学校设立其他奖项,对在学科竞赛、应征入伍、就业创业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奖励。
第九条 云南省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班集体分别在昆明城市学院校级三好学生和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班集体中选拔推荐。
第三章 评选条件与评定比例
第十条 在本学年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均不具备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个人奖项资格。
1.受过处分者;
2.有旷课记录者;
3.有不良诚信记录者;
4.无故欠交学费或其他费用者;
5.所住宿舍一学期有两次不达标者;
6.不能按期获得毕业证和学位证的学生,不得参加优秀毕业生评选。
第十一条 “三好学生”评选的基本条件和比例
1.牢固树立“强国有我、请党放心”信念并付诸行动,爱党爱国。自觉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面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
2.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模范执行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积极投身实现“中国梦”的伟大实践;勤奋学习、成绩优异;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不断提升自身劳动技能;身心健康、意志坚强;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公民道德意识和社会适应能力,全面发展,发挥先进示范作用。
3.勤奋学习,成绩优异,全面发展,该学年度德育素质分、智育素质分班级排名前10%,在此基础上,体育素质、能力素质、美育素质、劳动素质均表现优秀,并至少有一项成绩班级排名前10%;
4.三好学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学校学生数的4%。
第十二条 “三好学生标兵”评选的基本条件和比例
1.符合三好学生评选的所有条件;
2.勤奋学习,成绩优异,全面发展,该学年度德育素质分、智育素质分班级排名前10%,在此基础上,体育素质、能力素质、美育素质、劳动素质均表现优秀,并至少有两项成绩班级排名前10%;
3.三好学生标兵在评选出的三好学生中评选;
4.三好学生标兵评选比例不超过学校三好学生数的10%。
第十三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的基本条件和比例
1.牢固树立“强国有我、请党放心”信念并付诸行动,爱党爱国。担任学生干部,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品德端正,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具有无私奉献精神和吃苦耐劳品质,是联系服务同学的桥梁纽带,是学校和老师开展组织管理工作的得力助手;
2.乐于助人,热心为集体工作,为同学办实事,有工作实绩,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劳动技能,在同学中威信较高,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优先推选积极参与实践锻炼或志愿服务的学生干部;
3.学习成绩优良,或取得明显进步。该学年度综合测评成绩班级排名前20%,智育素质分成绩班级排名前50%;
4.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不超过学校学生数的2%。
第十四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的基本条件和比例
1.牢固树立“强国有我、请党放心”信念并付诸行动,爱党爱国,愿意为党和人民奉献才智,不怕困难,勇于斗争。
2.自觉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重老师,热爱集体,关心同学;学习勤奋努力,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实践锻炼,组织能力和动手能力强。
3.积极响应国家号召,乐于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就业创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选参军入伍,自愿到基层、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以及积极创业的毕业生。
4.在校期间获得2次校级以上(含2次)荣誉称号,专升本教育学生在校期间获得1次校级以上(含1次)荣誉称号。
5.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学校参评毕业生数的10%。
第十五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的基本条件和比例
1.大力学习并牢固树立“强国有我、请党放心”信念,大力弘扬爱党爱国精神,积极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定期开展主题班会活动,积极向先进模范学习,有良好的班风和学风。
2.辅导员认真负责,落实规范管理制度到位,学生干部团队坚强有力,党团组织有活力,班级在学习竞赛、文体活动、综合评价等方面获得多种奖项,有带头示范作用,无违纪违法现象。综合评价好,起到良好示范作用。
3. 先进班集体评比不超过学校班级总数的10%。
第十六条 单项奖评选的基本条件和比例
1.单项奖包括德育单项奖、智育单项奖、体育单项奖、能力单项奖、美育单项奖、劳动单项奖共六种。
2.单项奖根据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结果进行评选(评分标准按照《昆明城市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执行);
3.每个班级德育素质分第一名获评德育单项奖,体育素质分第一名获评体育单项奖,智育素质分第一名获评智育单项奖,能力素质分第一名获评能力单项奖,美育素质分第一名获评美育单项奖,劳动素质分第一名获评劳动单项奖;
4.单项奖不可与其他奖项同时获评,获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不再获评单项奖;
5.如班级单项素质分第一名已获其他奖项,本班级此项单项奖顺延,但每一类单项奖的素质分班级排名必须为前10%。
第十七条 其他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的奖项以学校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章 评选程序及表彰办法
第十八条 学生事务部将名额按比例划分,各学院根据二级学院评选方案组织评选,提出名单,面向全体学生公示无异议后,填写评审表,报学生事务部。学生事务部按照学校评选条件逐一审核评选材料,获奖情况向全校师生张榜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学校校务会讨论通过,正式公布、表彰。
第十九条 学校对获得上述奖励的集体与个人统一发文进行表彰,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奖状(章、牌)。个人荣誉获得者,填写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学生个人对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属二级学院提出申诉,二级学院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本学院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接到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申诉委员会在接受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校务会批准,通知学生本人及其所在二级学院。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昆明城市学院负责解释,由学生事务部和二级学院负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