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0-08-12 点击量:1022


第一条  大学生的资助工作是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做好育人工作的重要内容,事关广大学生的切身利益。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建立并完善了以“奖、贷、助、补、减”为主要内容的学生资助体系。为确保各项资助政策能够落到实处,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对象为正式录取具有商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读学生。主要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三条  经费来源
学生资助资金由学校提取5%的学费收入,设立专项账户,所有奖助学金均从该专项账户中根据文件要求统筹使用。
第四条  建立健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机构
(一)学生资助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学生事务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审批、监督学校学生资助工作。
(二)学校设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隶属学生事务部,专人专岗。中心负责执行国家及学校资助工作的有关政策,全面实施学校各项资助措施;负责全校性资助工作的管理并制定相关政策和实施办法;负责指导、安排各二级学院开展资助工作;负责建立和完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档案;负责按上级资助部门的要求完成各项工作;负责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等。
(三)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组。工作组由各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担任组长,由团总支书记、专职辅导员、学生会主席等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各专业班级民主推荐,其构成为主要班团干部、党员代表、具有代表性的普通学生,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主要负责制定本学院资助工作方案并按方案组织实施;根据校级学生资助工作安排,完成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各二级学院成立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
(四)年级(或专业、班级)成立资助小组。以年级(或专业、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资助小组,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专业、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班级)总人数的10%,且成员由学生投票推选产生,构成须为单数。资助工作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
各级工作组组长均为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应积极主动采取各种形式争取社会资助,拓宽奖助学金渠道,争取社会各界捐资助学,设立本学院更多的各类奖助学金,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各学院自定的评定办法和每年受助学生名单须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受助学生需尽已所能向社会奉献爱心并要定期向出资人汇报自己的学习、生活等表现情况。
第六条 奖学金  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学校各类奖学金以及由社会、各界捐资设立的社会奖学金等,主要面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定标准及奖励金额按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执行,学校奖学金按学校评优奖励条例执行,社会奖学金由出资方与学校方共同议定评选细则执行。
第七条 助学金  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校内助学金及社会各界出资设立的社会助学金,主要针对学校建立了家庭经济困难档案的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评审按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执行;社会助学金由出资方与学校共同议定评选细则执行;校内助学金包括:
寒冬补助:学校每年冬季来临之际,对当年入学的新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给予发放寒冬补助,以保障其在校的基本生活及学习。内容及形式根据当年情况具体制定。
海外游学资助:为深入体现教育公平,让每位学子均能享受到国际化教育资源,能参加海外课堂实践体验,学校设置海外游学专项资助基金,资助面100%覆盖。资助标准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集团相关文件规定制定。
临时困难补助:具体执行由学校另行制定细则。
第八条  勤工助学  学校设立部分相对固定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鼓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通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缓解其经济困难。学校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依照《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校外的勤工助学活动,由就业创业中心统一安排。
第九条 学费减免  学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根据其具体情况予以一定比例的学费减免。
第十条 绿色通道  学校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在每学年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使他们能及时报到入学,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第十一条  生源地贷款  不能解决其本人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生源地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学生本人向生源地信用机构申请,并由学生本人承担贷款偿还责任。
第十二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服役期间按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具体实施办法由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  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实行教育资助,具体工作根据国家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直招士官学生国家资助  我校学生被直接招收为士官的,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具体工作根据国家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学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到云南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辖区内乡镇以下(含乡镇)基层单位就业、自愿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具体实施办法由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动态数据库,各二级学院每学年要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和更新工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实行动态化管理,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汇总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受助学生需接受师生监督,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受师生就受助学生个人表现的举报投诉,并对其申报资格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 各项资助政策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学生事务部根据资助政策另行制订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负责解释,由学生事务部和二级学院负责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校务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