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0-08-12 点击量:1201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全面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资助,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以及《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2019年9月)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认定范围
(一)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我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纳入招生计划,并正式注册、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二条 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保护隐私”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三条 认定依据和等级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学生本人或学生家庭(成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疾病、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学生本人身体状况、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3级。
特殊困难,指学生本人及家庭不能提供绝大部分基本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
困难,指学生本人及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
一般困难,指学生本人及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基本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
第四条 认定工作机构和职责
学校建立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即:
(一)以校领导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三)各二级学院成立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工作组由各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担任组长,由团总支书记、专职辅导员等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宣传、组织和审核等。
(四)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以年级(或专业、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专业、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班级)总人数的10%,且成员由学生投票推选产生,构成须为单数。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五条 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必须坚持本人申请、班级民主推荐、二级学院审查公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建档、学校批准的程序。
(一)提前告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在该表上签个人承诺书,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二)个人申请。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各二级学院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接收学生所提交的个人书面申请及相应证明材料,收集并初审《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三)学院认定。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对申请学生的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核,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认真进行评议,按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划分困难等级,如实填写评议意见,报各二级学院资助工作组进行审核。
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等学生,以各级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残联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为认定依据。
学院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各二级学院资助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各二级学院资助工作组审核通过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审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五)结果公示。学校应且只将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提出,学校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师生对学校答复仍有异议,可以书面方式向上级管理部门提请复核。上级管理部门接到复核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师生提出的诉求属实,应作出调整。
(六)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最后确定的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连同学生提交的《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七)调查监督。成立学校、二级学院、班级三级调查工作网络,定期或不定期对已列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进行调查。被列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同学必须接受同学和教师的监督。
第六条 后续管理
(一)完善动态管理。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信息记载应全面、真实、准确。应开展调查研究工作,采用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及时更新,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适时随机抽选不少于10%的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也可以跟学生所在地的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联系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被认定的,应取消资助资格。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立即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1、触犯国家法律、条例,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2、经查实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者;
3、在校期间生活铺张浪费,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者;
4、获救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有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者;
5、无正当理由不愿意参加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和公益劳动者;
6、在休学或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者。
(二)认定过程中切实保护学生的隐私和自尊,注重维护学生心理健康。评议认定以评议书面材料为主,需进一步深入了解情况的,可采取个别访谈和家访等形式,不得要求申请认定学生在公开场合当众诉苦、互相比困,更不得将民主评议工作交由学生会或班委会组织;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求学生本人的同意。
(三)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和改进理想信念教育、诚信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感恩励志教育。加强学校信用体系建设,将思想政治工作和帮助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加大帮困、助学、育人力度。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报告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
(四)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第七条 本办法由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负责解释,由学生事务部和二级学院负责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经校务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