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与评选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0-08-12 点击量:982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颁发的《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云教贷〔2010〕20号)文件精神,结合《云南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 省政府奖学金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指南》(2015年9月),为加强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和奖励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云南省政府共同设立。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奖励对象为取得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正式学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已建立家庭经济困难档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1.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位于所学专业或年级的前50%(含50%)的学生。
2.父母双方均为政府、事业单位或国企正式职工的学生不能申请。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
(一)学生事务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云南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校批准后,分配到二级学院。
(二)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可在每年9月根据学校通知向所属二级学院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家庭经济情况、家庭成员情况、学习成绩、曾获得奖励的情况、申请的理由等。
(三)各二级学院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确定建议名单后在所在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5天。在广泛征求意见后,于规定时间内将建议名单和有关材料报学生事务部。
(四)学生事务部审核后,将二级学院建议名单上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结果面向全校师生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推荐名单提交校务会审议,最后将评审结果上报云南省教育厅。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办法
(一)学校在收到教育部或云南省教育厅的批复,并收到云南省教育厅、财政厅拨付的奖学金后,召开表彰会,一次性发放给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三)在获得奖励后,被发现有伪造伪报获奖评优情况,或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骗取奖励资助的情形,取消荣誉称号,追回奖学金和证书,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学校、二级学院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或学习主观不努力发生学籍预警,或平时生活中有不合理开支者,取消荣誉称号。
五、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工作要求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二)学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云南省教育厅的检查与监督。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有异议的师生,应以真实姓名以书面方式向学生事务部反映。
(三)学生事务部应加强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的指导和检查;二级学院应坚持评选条件,严格审核学生的申请材料,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各二级学院和辅导员要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对学生进行感恩和励志教育;指导他们合理使用奖学金;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
六、本办法由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负责解释,由学生事务部和各二级学院负责执行。
七、本办法经校务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