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0-08-12 点击量:94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困难,培养学生的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增强学生的自立意识,根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建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是指在籍学生在校期间,利用课余时间在校内外参加健康、合法劳动获取经济报酬的活动,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三条  勤工助学工作必须贯彻教育与指导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锻炼自我,立足校园,面向社会”的宗旨,在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第二章  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事务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资格审查、岗位确定、基金使用、建立学生勤工助学档案、收集勤工助学信息,开拓勤工助学渠道、维护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校内外各单位或个人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以勤工助学名义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七条  聘用勤工助学学生的基本要求:
1. 凡是聘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不得安排学生从事违背国家法律的活动、从事危险工作或其它政策不允许的工作;
2. 用工单位和个人按“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工作指导、日常管理和考核;
3. 用人单位和个人对勤工助学的学生应给予更多的关心、教育和帮助。
第八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申请,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填写《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登记表》,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录用。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
凡是通过本人联系的勤工助学活动,必须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登记备案。凡未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的,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造成意外事故者,责任自负。
第九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条件和要求:
1.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用工单位、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协议;
2. 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学有余力,诚实守信,身体状况良好。原则上不同意学习困难、考试有不及格课程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以免影响学业;
3. 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问题严重的,可暂停或取消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性岗位和临时性岗位两种。固定性勤工助学岗位是指相对长期固定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一般在每学期初由用工单位申请,经审定设立。临时性岗位是指学生临时参加的劳动岗位,一般时间持续不超过一周。
第十一条  学生勤工助学实行合同制,应聘及聘用的双方就服务内容、时间、报酬及违约责任等方面,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合同,以切实保障双方的利益。
第三章  勤工助学学生用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1. 学生有参加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或介绍的校内外各种勤工助学活动的权利;
2. 学生有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的协议外要求,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或不适于学生参加的和人身安全没有保障的勤工助学活动的权力;
3. 学生有通过合法方式解决与用工单位(或个人)劳动争议的权利;
4. 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履行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信守合同的义务。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 用工单位(或个人)具有在学校政策指导下,选择学生、与学生协商劳动报酬标准的权利;
2. 如实向学校总结评价学生工作情况及劳动表现的权利;
3. 实事求是向学校介绍自己情况,信守合同的义务;
4. 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学生身心健康的义务。
  勤工助学基金及使用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设立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基金,财务室设立专门账户。基金来源:
1. 每年学费收入的一定比例划拨;
2. 社会捐赠;
3. 其它。
十五  基金用于学生参加校内非经营性部门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开支和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
十六  勤工助学考核:
1. 用工单位应制定勤工助学岗位管理考核办法,对学生的工作表现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等进行考核,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2. 连续两次考核为不合格者,用工单位可以辞退。凡因工作考核不合格被用工单位辞退的,原则上今后不再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3. 固定性用工,用工单位须在工作次月5日前将勤工助学学生工作考核情况送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临时性用工,用工单位须在工作结束时将勤工助学学生工作考核情况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计酬标准:
1. 固定性岗位,按月份计算,原则上每周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300-400元/月;
2. 临时性岗位,按小时计算,原则上不低于12元/每小时;
3. 考核优秀者,报酬可上浮20%,考核不合格的下调20%-50%。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报酬发放:
1.固定性岗位工作酬金按月发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酬金协议和考核情况在次月10日通过学生一卡通发放工作酬金;
2.临时性用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用工单位酬金协议和考核情况,在工作结束后,通过学生一卡通发放工作酬金。
 
  附则
十九  本规定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负责解释,由学生事务部和各二级学院负责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经校务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