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城市学院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9-30 点击量:465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毕业生,毕业后3年内到云南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辖区内乡镇以下(含乡镇)基层单位就业、自愿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期间获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我校毕业生是指:从昆明城市学院(原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毕业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单位是指:工作驻地在县(市)以下的中央企业和县(市)以下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驻地在县(市)以下的中央企业是指:工作现场地处云南省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县级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运、核工业等中央企业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县(市)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乡镇国有农(牧、林)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乡镇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大学生村官等。

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县县政府所在地的主城区、镇中心区和镇乡结合区内的基层单位不在享受政策范围之内。

第五条 25个边境县(市)是指:

保山市:腾冲市、龙陵县;

红河州:绿春县、金平县、河口县;

文山州:麻栗坡县、马关县、富宁县;

普洱市:澜沧县、西盟县、孟连县、江城县;

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勐海县、勐腊县;

德宏州:潞西市、瑞丽市、盈江县、陇川县;

怒江州:福贡县、泸水县、贡山县;

临沧市:耿马县、镇康县、沧源县。

3个藏区县(市)是指:迪庆州的香格里拉市、德钦县、维西县。

第六条 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我校毕业生,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一) 2017年及之后从我校毕业的符合政策的毕业生;

(二)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四)毕业时或毕业后3年内自愿到云南省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 对我校毕业生实施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每生每年代偿金额本专科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

代偿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专升本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完成本科阶段学制规定时间计算。

第八条 对到云南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我校毕业生采取在基层单位服务满3年后一次性全额的方式代偿。

第九条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被列入代偿对象的毕业生,在毕业时先自行与银行签订还款计划书,并在服务未满3年期间自行还本付息。

第十条 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云南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不能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十一条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办理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本人向学校递交以下材料:

1、《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

2、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签署的到云南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箴区县(市)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复印件;

3、毕业证复印件;

4、《基层单位工作情况说明》。

(二)学校对毕业生代偿申请进行初审。每年学校将通过初审、符合条件的毕业生作为推荐代偿对象报送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初审不通过的学生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三)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各高校推荐的拟代偿对象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拟代偿对象名单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四)拟代偿对象服务满3年后,用人单位将学生名单和材料报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再报送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拟代偿对象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终审,并将终审通过的拟代偿对象名单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六)终审公示结束后,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代偿资金发放给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

第十二条 本办法依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每年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事宜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当年的具体通知要求执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