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城市学院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10-10 点击量:36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杂费收缴管理,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 权益,确保学校办学资金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杂费是指在校学生按国家规定应当向学校缴纳的学费、住宿费及代收费等费用。

第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各项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并统一开具财政电子票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包括本、专科生和课程进修班学生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职能部门,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拟定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经学校审议通过后,报备省物价部门备案;计划财务处负责全校学生学费的收缴、核算、查询、统计分析和信息通报。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作为缴纳学费的责任部门,负责对学生缴费的宣传引导,组织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和催缴学费(含住宿费),并及时与学生家长沟通,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第七条 学生事务部、教学事务部、招生处、各二级负责学生学费(含住宿费)收缴的协调工作,协助学校制定、执行收费管理办法。

第八条 学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审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在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对违反规定者视为“乱收费”,并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收费管理规范

  学杂费按学年收取。

第十条  学校执行“先缴费、后注册”的规定。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能参加学校教育教学等活动,自行参加的不评定学习成绩: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15天不注册或不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不予注册,按退学处理:因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离校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注册。

第十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学生办理有关手续后,经学校批准可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学期相关课程,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有效。暂缓注册学生应在获得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后7天内缴费注册。因未按规定申请贷款或获得贷款后不及时缴纳学费而造成未注册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十  对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突发事故不能按时缴清学费的学生,应在每学年开学两周内,由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供本人书面申请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初审、学生事务部复审,报学校分管校领导、校长、董事长审批后,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执行,办理缓缴流程如下:

(一)本人申请。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学生缓交学费申请表。

(二)学院审查核实。学院党总支书记负责对申请缓交学费学生状况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学生事务部复核。学生事务部对经学院审核后的学生缓交申请表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

(四)学校领导审批。学校分管校领导、校长、董事长对学生缓交申请表进行审批并签署意见。

(五)落实缓交流程。学生事务部汇总缓交学杂费申请表,统一提交至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按缓交金额落实剩余学杂费的收缴。

第十  学生须在缓交期限前完成缴费,到期仍有困难的学生需重新提交缓交申请表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缓交学费:

(一)弄虚作假,伪造事实和证明材料者;

(二)违法违纪,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或通报批评者;

(三)外出租房居住者(学校批准的除外);

(四)有其他违反校纪校规行为者。

第十  已办理助学贷款的学生,助学贷款到账后首先用于缴纳学杂费欠费;退伍复学学生已办理退伍学费补偿、代偿的学生,补偿、代偿款到账后首先用于缴纳学杂费欠费;其他办理学杂费缓交的学生,获评的奖助学金优先用于缴纳学杂费欠费。

第十  退学、复学、转学、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延长学习年限等情形的学生的学费(含住宿费)收缴,根据学校计划财务处的规定执行,应缴费用未缴清之前,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十七  计划财务处规范落实学杂费收缴工作,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或者降低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对经学校审批同意的军训服装费、体检费、教材费等代收费,须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无故欠费的认定和处理

第十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无故欠费: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理缓交学费手续,故意欠费未予注册者;

(二)缓交期内不主动申请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无正当理由超过缓交期限者;

(三)因自身主观原因贷款未被批准,无正当理由一个月内仍欠费者。

(四)本条所指正当理由是指经辅导员、各二级学院和学生事务部、教学事务部、主管校领导批准的不能缴费的客观原因。

第十 对无故欠费的处理

(一)计划财务处将定期发布最新欠费信息,各二级学院主动查询学生欠费情况,并将欠费情况及时通知欠费学生本人和家长。

(二)教学事务部按未注册学生规范落实屏蔽选课系统,不予安排考试,不予认定考试成绩,不予安排毕业论文开题、送审、答辩等环节。

(三)取消学生本年度评优、评奖、推荐优质就业岗位等资格,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四)不予审批该生出国交流等项目。

(五)停发学生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和奖学金并冲抵所欠学费(含住宿费)。

 退费管理

二十  学生因提前毕业、转学、休学、退学或身故的,学费退费按照《昆明城市学院退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十一  学生办理退费时须提供经学校审批的学籍变动申请表、退宿申请表和已缴费凭据到计划财务处办理学费退费手续。

 

二十二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教学事务部、学生事务部负责解释。

二十三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