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5-09 点击量:18
昆明城市学院
国家助学金管理与评选实施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教 〔2021〕310 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 (财教〔2024〕181 号)文件精神,结合《云南省普通高校国家励 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 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工 作指南》(2015 年 9 月),为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资助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和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云南省政府共同设立,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凡取得昆明城市学院正式学籍、家庭经济困难、 已经建立家庭经济困难档案的学生均可参加评选。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一等助学金,每人每年 4200 元;二 等助学金,每人每年 3200 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本专科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700 元。
二、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
(一)学生事务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云南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校批准后,分配到二级学院。
(二)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可在每年 9 月根据学校通知向所属二级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递 交国家助学金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家庭经济情况、家庭成员情况、学习成绩、 申请的理由等,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三)各二级学院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日常生活的调查核 实,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确定建 议名单及资助档次后在本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 3 个工作日。在广 泛征求意见后,于规定时间内将建议名单和有关材料报学生事务 部。
( 四)学生事务部审核后,将二级学院建议名单上报学校评 审领导小组审定后,结果面向全校师生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 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推荐名单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 最后将评审结果上报云南省教育厅。
四、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办法
(一)学校在收到教育部或云南省教育厅的批复,并收到云南省教育厅、财政厅拨付的助学金后,按照文件要求足额按月发 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分 10 个月发放,秋季学期发放时间为 9 月 —1 月,春季学期发放时间为 3 月—7 月,2 月和 8 月不发放)。
(二)在获得资助后,被发现有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 活状况,骗取资助的情形,取消评选资格,追回助学金,并根据 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学校、二级学院 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或学习主观不努力发生学籍预警,或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足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生活费,或平时生活中有不合理开支者,或退学、休学者,停止国家助学金发放。
由于以上原因追回的或者未发放的国家助学金, 由学生事务 部重新分配,按本办法第三条重新评选并公示后,按第四条将余 额发放给新评选出来的学生。
五、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工作要求
(一)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 同一学年内, 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 请其他各类奖学金。
(二)学校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云南省教育厅的检查与监督。对国家助学 金的评选有异议的师生,应以真实姓名以书面方式向学生事务部 反映。
(三)学生事务部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的指导和检 查。各二级学院应坚持评选条件,严格审核学生的申请材料,确 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各二级学院和辅导员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获得者的 教育与引导工作,对学生进行感恩和励志教育,并要求学生把国 家助学金用于基本生活费开支。
六、本办法由昆明城市学院负责解释,由学生事务部和各二级学院负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