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城市学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个人义务和责任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2-03-11 点击量:1244


亲爱的师生员工:

近日,昆明市呈贡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疫情防控工作形势复杂严峻。高校人员密集是疫情防控的重点,防疫任务艰巨。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人人都要参与其中,人人都是防疫的一份子,全体师生员工要行动起来,齐心协力,共同把疫情挡在校门外。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落实个人防护措施。切实当好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坚持做好个人防护:科学佩戴口罩,保持个人卫生,勤洗手、勤通风,咳嗽、打喷嚏注意遮挡,不集聚、不扎堆,保持1米以上社交距离;认真履行个人健康报告责任,每日由本人按时进行健康打卡,准确填报健康打卡信息,并完成早、中、晚三次体温检测。

二、积极配合防控工作。积极协助、配合、服从属地、学校组织开展的各项防控工作,严禁通过翻越围墙、伪造假条等方式离开学校。主动配合学校、公众场所管理方的测温、验码、登记、戴口罩等日常防控措施。

三、严格执行返校审批。目前尚未返校的中高风险地区师生员工待当地等级降为低风险,居家隔离14天后,持48小时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向学校进行返校申请,获得“同意返校”后,经扫码测温、核验身份后返校。省内25个边境县(市)师生员工须持48小时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经扫码测温、核验身份返校。

四、主动报告可疑旅居史。14天内有国内中高风险(或有新增感染者)地区所在县(市、区)、地级市旅居史,以及与确诊病例同时空交集的师生员工(包括共同居住的人存在同时空交集),应第一时间主动向学校、社区报告登记,配合开展询问调查、核酸检测等防控措施。

五、加强个人健康监测。对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师生员工,立刻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应在做好个人防护基础上,第一时间到就近的发热门诊就医,出行过程中避免乘坐公共交通。

六、严格落实相关要求。(一)接到流行病学调查询问的,应客观、如实反映相关情况;(二)经调查复核确需转运隔离的,应按要求做好个人防护,积极配合转运隔离;(三)对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接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前往指定点位进行核酸采样;(四)对纳入封闭管理的,严格落实学校、属地相关管理规定,管控期内严禁擅自外出、聚集;(五)对健康码为红码、黄码的,及时报告学校、联系社区并配合做好核酸检测、管控管理措施;(六)到发热门诊就医、药店购买“一退两抗”类药品的,应按规定做好健康观察、信息登记等防控措施。

七、积极主动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也是最好的防护,师生员工及家庭成员符合疫苗接种条件但尚未接种或未完成全程接种的,应主动尽早完成接种,符合接种加强针的尽快完成接种。

八、严格岗位履职工作。教职员工根据岗位职责认真做好各项工作,要做好在线教学,要密切加强与学生的联系、掌握学生信息与动态,要做好学生学业指导、健康风险评估和心理疏导等工作,要切实做好学生疫情防范、教育教学、毕业就业等相关工作,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九、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对履行防控主体责任不力、执行防控措施不到位、落实防控要求不严格的个人,将按照谁失控、追谁责”“谁瞒报、追谁责的原则,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违反相关防控措施可能导致下列法律责任风险:

(一)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二)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或其他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八条规定,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凝心聚力,并肩“战疫”。请全体师生员工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做好自我防护,携手建起疫情防护屏障!

特此告知

 

                                         昆明城市学院

                                           2022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