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1-10 点击量:5827
我校各位毕业生:
根据《云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云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初审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现将关于2023年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初审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后3年内到云南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辖区内乡镇以下(含乡镇)基层单位就业、自愿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期间获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前产生的利息。
一、补偿代偿对象
2017年至2023年从我校毕业的符合政策的毕业生。毕业后三年内就业是指,例如2017年毕业,2017年、2018年、2019年就业,都符合代偿范围,2020年就业,不再符合政策。
二、符合政策的毕业生就业地范围
25个边境县(市)是指:
保山市:腾冲市、龙陵县;
红河州:绿春县、金平县、河口县;
文山州:麻栗坡县、马关县、富宁县;
普洱市:澜沧县、西盟县、孟连县、江城县;
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勐海县、勐腊县;
德宏州:潞西市、瑞丽市、盈江县、陇川县;
怒江州:福贡县、泸水县、贡山县;
临沧市:耿马县、镇康县、沧源县。
3个藏区县(市)是指:迪庆州的香格里拉市、德钦县、维西县。
三、符合政策的基层单位范围
基层单位是指:工作驻地在县(市)以下的中央企业和县(市)以下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驻地在县(市)以下的中央企业是指:工作现场地处云南省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县级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运、核工业等中央企业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县(市)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乡镇国有农(牧、林)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乡镇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大学生村官等。
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县政府所在地的主城区、镇中心区和镇乡结合区内的基层单位不在享受政策范围之内。
四、符合政策学生需要提交材料(以下材料各一份)
1、《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见附件);
2、毕业生本人与就业单位签署的到云南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基层单位服务的就业协议;
3、毕业证复印件;
4、《基层单位工作情况说明》(见附件)。
特别说明:毕业生毕业后,签完合同就可交材料,不用等到服务满3年才交材料,《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上“代偿对象三年期间在岗情况和工作表现”这个内容,刚参加工作的不用填,工作满几年的就填几年,剩下的不用填。
五、材料截止时间
请符合政策毕业生2024年3月15日前将材料邮寄至: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高新区昆明城市学院,杨老师,15087140251,只接收EMS邮件,以免遗失。
符合政策毕业生可加入QQ工作群:793358360。
六、代偿政策补充说明
为帮助毕业生顺利办理补偿相关事宜,请毕业生熟悉补偿材料审核及补偿款发放环节。毕业生所交材料,学校只涉及初审,是否符合资助条件,由云南省教育厅和当地资助中心进一步审核。毕业生提交材料后,服务满3年,终审合格,资助款将由云南省教育厅和当地资助中心办理发放,不通过学校直接发放。
特此通知
昆明城市学院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