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及省政府办公厅2009年节假日安排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现将2009年清明节放假时间安排如下:
一、放假时间:4月4—6日(星期六至星期一),共3天,其中: 4月4日(星期六、农历清明当日)为法定节假日,4月5日(星期日)照常公休。4月4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4月6日(星期一)。
二、各院(系)、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认真做好节日期间的值班安排和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三、放假期间,交通车停开。
请各部门接《通知》后,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特此通知
院长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