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9-08-24 点击量:3174
关于转发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位同学:
根据云南省医保中心、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云医保[2009]38号、云人社发[2009]178、云发改收费[2007]1871号)等文件精神,现将省属在昆高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调整后的有关政策转发如下:
一、筹资标准
高校大学生每人每学年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由原来的80元,调整为每人每学年100元,其中:(1)普通大学生中央财政补助40元,个人缴费10元,省级财政补助50元;(2)大学生中的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中央补助45元,省级财政补助55人,个人不缴费(需提供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低保户证明或残疾人证明)。
二、待遇标准
(一)普通门诊待遇
学年内,门诊医疗费统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学年30元,提高到每人每学年40元。门诊待遇仍执行现行包干使用办法。
(二)普通住院待遇
学年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1.6万元,提高到2.5万元。
(三)特殊病门诊住院待遇
学年内,持有《特殊病就诊卡》的大学生,门诊住院累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1.6万元,提高到3万元。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上述调整的筹资标准、待遇标准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二)社会保障IC卡收费标准每卡22元。
(三)补充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仍按《关于印发云南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执行。
(四)上述未提及的内容按原办法标准执行。
若有不明事项,请咨询学院医务室(电话:8303292)。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