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认证通知

发布日期:2007-04-28 点击量:996


各系、部:

  按照国家教育部和学院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情况,凡是本人在国外学习,并取得国外学历的硕士研究生(包括国内院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办学,取得国外院校颁发的研究生毕业证书)的教职员工,请持本人毕业证书及相关证明,按照国家规定和程序到北京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国外学历学位认证,在2007年9月1日前将《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报人力资源部。

特此通知

 

                                   人力资源部
                                   2007.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