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7-05-19 点击量:1465
现将有关非法集资的定义、特征、表现形式、危害以及在云南省内媒体曝光的非法集资的新闻资料整理后发布于校园网,供全校师生们学习了解。
一、非法集资的基本定义: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的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三、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等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以办厂或投资经商资金周转等名义,并许诺支付一定高额利息等形式的非法集资。
四、非法集资的危害:
1、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2、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3、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五、媒体曝光的非法集资案例:
http://money.163.com/17/0515/20/CKGKBSN900254TI5.html
中新网昆明5月15日电 (陈静)记者15日从云南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获悉,2016年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共破获各类经济犯罪案件6690起,挽回经济损失16.3亿余元(人民币,下同)。
据介绍,当前云南省正处经济增速换挡、结构调整的阵痛期,经济犯罪形势错综复杂。新型网络传销手段多变,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多发,信用卡诈骗等金融消费类行业风险凸显,“校园贷”问题引起社会关注。2016年以来,全省各级公安机关直面新常态下经济犯罪形势新挑战,以深化公安改革和推进“四项建设”为契机,重拳打击和积极防范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
在打击经济犯罪工作方面,全省各级公安机关针对洗钱犯罪、骗贷类犯罪、涉税犯罪等犯罪开展专项打击整治工作。有广泛社会影响的保山“众筹”非法集资案、陈某某等人网络传销案等一批公安部、省委和省厅督办重特大案件成功侦办。
同时,公安机关联合金融、税务、工商等行政执法部。
2012年12月12日22:10 中国新闻网
http://news.china.com/domestic/945/20121213/17578756.html
中新网芒市12月12日电 (吴华丽 )记者12日从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对德宏州5女子8年内非法集资6.8亿元人民币一案已作出一审判决,受审主犯获无期,一被告免于刑事处罚,另三人分获3到24年
据了解,德宏州芒市万静、谢丽华等5名女子涉嫌以高额利息为诱惑,从事集资诈骗、贷款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达6.8亿人民币。被告人万静自2004年至2011年9月,以投资液化气供应站、土地、成品油,投资办加油站、购买炼油厂原始股为由,通过承诺高额利息回报向谢丽华、董自兰、穆芸、路光美等人大量吸收资金。由于初期得到万静的高息回报,谢丽华、董自兰、穆芸、路光美等人除将自己的资金继续投入外,还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将所募集资金再转付给万静,从中获取高额利息。期间,万静、谢丽华合谋伪造假房产证、土地证抵押借款,伪造假油单、购油预付款收据等,以月息5%-10%甚至高达30%-50%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用后笔集资款兑付前笔集资款本息的手段吸纳资金。截至2011年9月,万静、谢丽华、董自兰、穆芸、路光美共向上百人吸收资金,吸收资金总额和造成的损失均超过亿元。
日前,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受审主犯万静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谢丽华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被告人董自兰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路光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穆芸因为自首并主动退交了全部涉案款,被免予刑事处罚。
据悉,本案涉案款物依法由侦查机关予以继续追缴。同时法院已向被告人送达判决书,上诉期为10天。